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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提字第16号(6)

天涯公司在庭审之后,针对丛文辉的意见,再次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称:1、丛文辉称天涯公司知道涉案作品侵权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涉案帖子是网络用户2002年上传的,只出现在体育版,而且很少人浏览,天涯公司未对该帖进行编辑,所以天涯公司不可能明知这个帖子存在。2、丛文辉提交的第1307号公证书是伪造的。2010年9月27日天涯公司已删除了涉案帖子,而第1307号公证书显示是2010年10月29日公证的帖子,公证时帖子已不在天涯公司的网站上;该公证书的网页下方没有显示打印时间,而所有的网页在直接打印时都会显示打印时间,这说明该公证书不真实。丛文辉称其提交该公证书是因为法院要求一案一证,这种说法没有依据。3、丛文辉提交的第0319号、第1307号公证书均是伪造,且其已放弃了第0319号公证书,相关的费用不应作为合理开支主张。其在二审提交的第2294号公证书保全的是搜狗网站的页面,并且该公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条件,不应当被采信。上述三份公证书的费用均不属于维权合理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开庭审理本案,一审庭审笔录显示,天涯公司在庭审时答辩称,其在天涯社区尚未搜索到涉案帖子,并且利用谷歌、百度等搜索引擎也未搜索到涉案帖子,故涉案帖子并未存在于天涯社区上。

在一审庭审时,丛文辉提交了第1307号公证书作为新证据,用以证明天涯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未采取措施删除涉案作品,直到2010年10月29日涉案作品仍在其网站上;还证明天涯公司利用涉案作品发布广告。第1307号公证书内容及其附件显示:2010年10月29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丛文辉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利用搜狗搜索器,在其搜索框中键入“天涯社区天涯论坛体育聚焦”进行搜索;从搜索结果中点击第五条链接“体育聚焦-天涯论坛-天涯社区”,页面显示进入了天涯公司的天涯社区网站的体育聚焦版面;在该页面下端的论题搜索框中,键入搜索关键词“可耻的幸灾乐祸”;点击搜索框后面的“搜索”,显示的页面是“搜遍天涯体育聚焦”的搜索结果,搜索结果只有一项“球报:可耻的幸灾乐祸(转载)”,在该结果中显示的访问量为201次;点击该条搜索结果,打开的页面显示为在天涯社区体育聚焦版面中的涉案作品。天涯公司在庭审时拒绝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符合新证据的条件,要求天涯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并同意该公司的请求,给予一个星期时间收集相关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2010年11月18日,天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对第1307号公证书的书面质证意见,表示不认可该公证书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并提出了四点质疑理由:1、公证书附件中网页下方未显示打印时间,与通常情况不符;2、公证书第9页显示只有一项搜索结果,与常理不符;3、公证书第11页,帖子的左边广告栏的广告不完整,广告的下半截未显现;4、公证书没有附同步的光盘保存网页内容,证据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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