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民提字第16号(7)

2010年12月4日,丛文辉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对天涯公司的质证意见回应称:网页下方显示打印时间属于技术设定问题,可设可不设;搜索结果只有一条也经常见到,不违背常理;广告下端内容未显现的原因是网页上原本是如此,公证书第11页与第12页是自然连接、上下文连贯,说明打印没有问题;互联网证据保全对篇幅较小的文字作品一般不使用光盘。丛文辉还提交了在其他案件中使用过的两份公证书,用以证明自己的观点。

2010年11月17日,天涯公司向一审法院补充提交了两份新证据,补充证据一为该公司2010年11月15日搜索涉案帖子的结果页面(实时打印),用以证明天涯公司已经删除了该帖。该证据共三页,第一页为路径说明,未显示打印时间;第二页底部显示为天涯公司网站访问结果页面,内容为“抱歉,您所访问的页面不存在,该页面可能已被删除、更名或暂时不可用”,该页显示的打印时间为2010年11月15日;第三页为涉案帖子的后台操作记录,该页打印内容仅为两行,显示涉案帖子于2010年9月27日10:35:03被012号值班编辑删除,该页上未显示打印时间。补充证据二为该公司2010年11月15日通过搜狗搜索引擎进入“搜遍天涯”,搜索涉案帖子的路径说明及搜索结果页面打印件(共20页),搜索结果中没有涉案帖子,用以证明涉案帖子已不在天涯公司的网站上。

2010年12月4日,丛文辉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称,天涯公司新提交的两份证据都是其自行打印,没有经过公证,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补充证据一有伪造之嫌,与天涯公司在庭审时的陈述相矛盾。

对于一审判决不采信第1307号公证书的问题,丛文辉在提交给二审法院的书面陈述中认为:一审法院置双方质证于不顾,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己上网勘验证据,用作判决依据,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决对该公证书的判断推理违反逻辑,没有事实根据。互联网上搜索结果的差异取决于输入字符多少和能否“完全命中”,与间隔时间无关。如果输入字符少或“模糊命中”的,搜索结果就多;如果输入较多的字符并能准确搜索到,即“完全命中”,搜索引擎显示的搜索结果就很少,可能就是一个,第1307号公证书就是这样。一审法院上网搜索时间是在涉案作品被删除之后,在天涯公司的网站上当然搜索不到该作品了。

本院另查明,丛文辉在2010年11月13日提交给一审法院的书面意见中表示,放弃第0319号公证书作为证据,并自行承担该公证费用。一审卷宗中,没有一审法院对第1307号公证书进行勘验的记录及对勘验结果进行质证的记载。丛文辉在二审时提交的第2294号公证书,系由辽宁省公证处于2011年2月12日出具,证据保全日期为2011年2月12日,公证内容为搜狗搜索中显示的2009年8月13日天涯公司网站上涉案作品的网页快照。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