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行提字第15号(6)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99号行政判决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401号行政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9)第26491号《关于第3304146号“肇鼎山泉”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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