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刑终字第12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某某,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XX县XX镇XX村XX组X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诉人戴某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原审被告人郭某某,女,1956年5月1日出生于XX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XX市X路X弄X号,暂住XX市X路X弄X号X室;1999年2月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钱昌杰,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爱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戴某某、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以及本院通过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钱昌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根据查获的涉案毒品、手机等物证的照片,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发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情况说明》,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相关的《汉庭快捷上海火车站中山北路店临时住宿登记单》、监控录像、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证人陈某、邱某、郑某的证言和相关辨认笔录,被告人郭某某、戴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认定,2012年9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与购毒人员陈某约定交易毒品海洛因500克,后郭指使他人将装有毒品的一黑色袋子藏匿于XX市XX路X号汉庭快捷XX火车站X路酒店X客房的床箱中。同日17时许,郭某某伙同被告人戴某某与陈某在上述酒店客房内交易毒品,郭某某指使戴某某将毒品从床箱中取出交陈某称重,并约定以人民币20余万元成交。后郭某某、戴某某携带毒品至酒店大堂内等待陈某交付购毒款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2包黄色粉末、3包黄色碎块及粉末,共计净重496.34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38.47%和44.29%。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原判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戴某某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490余克,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郭某某系主犯;戴某某系从犯,对戴应减轻处罚。郭某某又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郭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查获的毒品等予以没收。
戴某某上诉辩称,其不明知郭某某去交易毒品,也没有参与贩卖毒品;原有罪供述系遭到公安人员的刑讯逼供所致。
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特情毒品犯意以及数量引诱,原判对郭某某量刑过重。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郭某某、戴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相同。
经查,证人陈某证实,在酒店客房内,戴某某从床下取出装有毒品的黑色袋子,郭某某从袋内拿出毒品用秤称重时,戴在旁边,戴还说到酒店大堂交易有危险。郭某某到案后关于戴某某从床下取出毒品,称毒品时,戴也在旁边以及他们要到酒店大堂交易时,戴说大堂不安全等的供述与陈某的证言相符。XX酒店大堂的监控录像反映,在酒店大堂内郭某某将装有毒品的袋子交给戴某某,戴即将袋子藏在前台的柜面下。戴某某到案后对其知道郭某某从事贩毒,此次是去交易毒品,在酒店客房中由其将床板掀起拿出装有毒品的黑色袋子交给郭某某、陈某称重,毒品均用透明的塑料纸包装等事实亦曾供认在案。上述证据足以证实,戴某某明知郭某某贩卖毒品而参与了毒品交易过程,故原判认定戴某某参与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戴某某辩称不明知郭某某去交易毒品,其也没有参与犯罪,均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此外,戴某某辩称原有罪供述系遭到公安人员的刑讯逼供所致,也无事实依据。
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通过朋友认识郭某某,2012年9月25日上午,郭打电话给他称有500克海洛因,价格为20余万元,问他是否要,并说到宾馆开房间成交。当日下午,郭打电话让他到XX酒店交易毒品。证人邱某、郑某的证言分别证实,当日公安机关获悉有人在上述汉庭酒店交易毒品,即安排人员前往守候,并在酒店大堂内抓获准备交易毒品的郭某某、戴某某。综上,郭某某的辩护人关于本案存在毒品犯意及数量引诱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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