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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行初字第10号(3)
驳回原告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红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卢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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