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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行初字第20号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衢柯行初字第20号



原告吴××。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
被告衢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衢州市建设局),住所地衢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
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衢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
原告吴××不服被告衢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一案,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起诉状内容欠缺,本院责令补正。2013年5月13日本院收到补正后的材料,于同年5月17日受理。因衢州××土地储备中心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同日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衢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代理人钱××、毛××,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章××、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衢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同意南湖广场片区拆迁期限延期的申请,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延长期限并加盖公章,并于同年5月16日在《衢州日报》上刊登了(2011)拆延第2号衢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衢拆许字(2010)第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2010)第4号衢州市建设局房屋拆迁公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已发放许可证,且已按规定进行公告。
2、(2011)拆延第2号衢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延期公告一份、城市房屋延长拆迁期限审批表一份,证明延期行为已在衢州日报公告。
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原告吴××诉称,2012年4月1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获知被告就南湖广场片区改造工程作出四次延期行为,其中第一次房屋拆迁期限延期公告,即(2011)拆延第2号,将有效期限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被告在作出延期行为中存在以下违法之处:1、(2011)拆延第2号公告,是对衢拆许字(2011)第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延期,非对衢拆许字(2010)第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延期,因此,衢拆许字(2010)第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到期后,没有进行延期。2、被告在对延期申请审查时,未对发放许可证所要求的五项前置内容是否有效等进行审查,内容违法。3、延期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操作,未进行听证。现要求:确认被告作出的(2011)拆延第2号房屋拆迁延期许可行为违法;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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