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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行初字第16号(6)
一、撤销被告衢州市××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衢工商案(2013)第11号处罚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衢州市××行政管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衢州市××行政管理局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未在上诉期内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范丽红
审 判 员 郑 红
代理审判员 吴 晔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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