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柯行初字第30号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衢柯行初字第30号
原告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
被告衢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衢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方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
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衢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
原告徐×不服被告衢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11月28日受理,因衢州××土地储备中心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同日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的委托代理人魏××、汪××,被告衢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代理人钱××、毛××,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章××、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衢州××土地储备中心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与徐甲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故申请被告衢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裁决。被告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衢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衢建拆裁字(2012)26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裁决:一、由被申请人在下列两种安置方乙任选一种:(一)实物安置方式:由申请人提供衢州市市区白云小区33幢2单元102室和白云小区34幢1单元101室房屋用于安置被申请人,由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差价款81664元。(二)、货币安置方式:由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1112280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未以书面形式告知本机关选择何种安置方式的,本机关按实物安置方式执行。三、责令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自行将衢州市后街巷副1号4单元701室和衢州市下街居委会新华书店综合楼四单元702室的房屋搬迁腾空完毕,交付申请人拆除,并将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申请人。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衢州××土地储备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拆迁人的身份情况;
2、拆许字(2010)第0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延期公告、拆迁公告,证明第三人作为拆迁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所涉拆迁范围已领取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3、产权证号3/015646、3/039473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二份、共用宗卡号:A26888-4-757、A14115-4-2339土地登记卡二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及其所有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
4、编号:N住-113、N住--114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及装修补偿明细、编号:白10-031、白10--032安置房屋评估报告各一份;衢州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房地产估价鉴定书四份,证明涉及原告徐×户被拆迁房及安置用房已按规定进行评估;
5、“关于南街片区改造徐×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份,证明安置原告的方案;
6、(2012)浙衢信证民字第708、762、809号公某某(含录音光盘)各一份,证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协商过但未达成一致协议;
7、南街地块单位房、私房户房屋拆迁情况统计表1份,证明拆迁进度及原因。
8、共同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预选表、预选须知、预选统计表、随机选择评估机构公告、抽签记录、2010年市区南街改造工程住宅用房拆迁评估价格公示表、公示照片、衢州市华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某某法人营业执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中华某某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证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评估机构的选择未达成一致后随机选择评估机构、评估公司及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评估资格、对被拆迁房屋评估价进行了公示;
9、(2012)××证民字第××号公某某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邮寄送达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答辩及调解通知书、裁决申请书各一份;
10、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衢政办发(2007)135号文件、衢州市建设局衢建建(2010)78号文件各一份,证明拆迁补偿相关标准;
11、行政裁决调解会记录一份,证明原告代理人参加被告组织的裁决调解,但未达成协议;
12、衢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2)12号局长办公会议纪要一份,证明裁决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13、(2012)××证民字第××号公某某一份,证明被告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告送达衢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衢建拆裁字(2012)26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适用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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