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衢柯行初字第27号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衢柯行初字第27号



原告吴甲。
原告吴乙。
原告沈×。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燕×。
被告衢州××规划局,住所地衢州市××城区××紫荆××楼。
法定代表人卢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
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衢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乙。
原告吴甲、吴乙、沈×、王××不服被告衢州××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10月15日受理后,因衢州××土地储备中心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于10月20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10月19日、26日分别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乙、沈×、王××及其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燕×,被告衢州××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杨×、范××,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卢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衢州××规划局根据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于2010年4月28日依法向衢州××土地储备中心核发了选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2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载明建设项目名称:南湖广场片区改造;建设单位:衢州××土地储备中心;项目选址位置:衢州市荷花中路西侧、劳动路南、北两侧、蝴蝶路南侧地块;拟用地面积:45645平方米;拟建设规模:66731平方米等事项。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2010年3月17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2010)13号抄告单,证明市政府将南湖广场片区改造项目确定为2010年市区旧城改造项目。
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证明衢州××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向被告提出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的事实。
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湖广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新火车站北侧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及衢州市中心城区E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衢政发(2010)56号),证明南湖广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新编制规划,非修改的,并经市政府审批,依法有效;也是被告依法作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定事实依据。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表,证明被告依职权作出选址审批的相关事实。
5、衢州××规划局选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2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证明被告向衢州××土地储备中心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的事实。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