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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行初字第26号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衢柯行初字第26号


原告吴甲。
原告吴乙。
原告沈×。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燕×。
被告衢州××规划局,住所地衢州市××城区××紫荆××楼。
法定代表人卢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
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衢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乙。
原告吴甲、吴乙、沈×、王××不服被告衢州××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10月15日受理后,因衢州××土地储备中心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于10月20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10月19日、26日分别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乙、沈×、王××及其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燕×,被告衢州××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杨×、范××,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卢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衢州××规划局根据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于2010年5月10日核发地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1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用地单位:衢州××土地储备中心;用地项目名称:南湖广场片区改造;用地位置:衢州市荷花中路西侧、劳动路南、北侧、蝴蝶路南侧及荷一路北侧;用地性质:土地前期开发;用地面积:拆迁土地面积45654平方米等事项。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2010年3月17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13号抄告单,证明市政府将南湖广场片区改造项目确定为2010年市区旧城改造项目。
2、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项目受理函(衢发改项函(2010)11号),证明被告在作出许可证前,市发改委已经受理同意南湖广场片区改造项目。
3、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申请书,证明衢州××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向被告提出办理规划许可申请的事实。
4、衢州××规划局作出的选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2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证明衢州××土地储备中心已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事实。
5、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湖广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新火车站北侧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及衢州市中心城区E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衢政发(2010)56号),证明南湖广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新编制规划,非修改的,并经市政府审批;也是被告依法作出规划许可证的法定事实依据。
6、市发改委关于某某衢州市南湖广场片区改造工程(拆迁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衢发改发(2010)69号),证明南湖广场片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经发改部门批准。
7、南湖广场片区改造地块拆迁红线范围图,证明被告作出的规划许可证范围内拆迁的具体范围及四至、面积。
8、关于南湖广场片区改造地块拆迁红线范围图现场公示相关照片等。证明被告在作出许可证前对许可证所涉内容进行了公示。
9、衢州××规划局的地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1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被告依职权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相关事实。
10、南湖广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证明被告对南湖片区控规进行了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11、衢州××土地储备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第三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某某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浙建法(2007)71号);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4、《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原告吴甲、吴乙、沈×、王××诉称,2012年7月,原告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知道被告核发的地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1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原告位于衢州火车站小商品市场的合法房屋被纳入上述选址范围内。原告认为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存在诸多违法情形,属于违法许可文件,遂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复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后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浙建复决(2012)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核发的地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1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告对该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核发的地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1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并予以撤销;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提出因起诉时书写错误,将0800001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误写成0800001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故明确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核发的地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1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并予以撤销。
原告向法院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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