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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行初字第26号(4)
原告对证据7、证据8的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规划部门的职责范围是针对相应的规划红线图,而拆迁红线范围图应由相关的拆迁部门作出;在规划选址意见书上,拆迁红线图不等于拆迁控规图。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地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1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名称是规划用地红线图,其出具的拆迁红线图实质就是规划用地红线图,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对证据9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后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前的一系列程序违法必然导致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审理认为,被告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之前,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已经向发改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的受理,被告也依法作出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作出的地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1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对证据10首先认为该证据不是原件,不具有证据的效力。对复印件的质证意见:该复印件不能反映对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许可证两份文某某行了公示,也不能证明对南湖广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公示。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其已按规定对南湖广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6日,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向被告衢州××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交了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2010)13号“同意将南湖广场片区改造项目确定为2010年市区旧城改造项目”的抄告单、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衢发改项函(2010)11号项目受理函,以及被告核发的选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2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被告受理第三人申请后,于2010年4月1日至5月1日按规定对南湖广场片区改造项目拆迁红线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被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衢州××土地储备中心核发了地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1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用地项目名称:南湖广场片区改造;用地单位:衢州××土地储备中心;用地位置:衢州市荷花中路西侧、劳动路南、北两侧、蝴蝶路南侧及荷一路北侧;用地性质:土地前期开发;用地面积:拆迁用地45645平方米等事项。
四原告所有的房屋均座落于南湖广场片区改造工程某围内。2012年7月,四原告以信息公某某式获取该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内容为由,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衢州××规划局核发的地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1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际为08000012号)。同年9月17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浙建复决(2012)6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衢州××规划局地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1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际为08000012号)。四原告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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