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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行初字第26号(5)
本院认为,南湖广场片区改造项目是衢州市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的旧城区改造项目,已列入衢州市市区2010年度城镇拆迁计划,并经上级部门批准同意。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作为项目业主,向被告提出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被告依据南湖广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13号抄告单和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衢发改项函(2010)11号项目受理函,以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第三人核发了地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1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甲、吴乙、沈×、王××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四原告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龚予红
审判员 范丽红
审判员 郑 红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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