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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行初字第25号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衢柯行初字第25号



原告吴甲。
原告吴乙。
原告沈×。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燕×。
被告衢州市××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衢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
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衢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
原告吴甲、吴乙、沈×、王××不服被告衢州市××和改革委员会同意调整南湖广场片区改造实施某案批复一案,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10月15日受理,因衢州××土地储备中心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于2012年10月20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10月25日、26日分别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乙、沈×、王××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燕×,被告衢州市××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周××、郭×,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甲、吴乙、沈×、王××诉称,1、南湖广场改造工程属于建设项目,第三人不能作为该项目的业主,不具备向被告申请《关于要求批准调整南湖广场片区改造工程(拆迁工程)实施某案的请示》的资格。2、南湖广场片区改造工程是商业开发项目,非公共利益项目,不符合收回国有土地的条件。3、被告在作出南湖改造工程批复的行政许可时,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权。综上,认为被告作出《关于同意调整衢州市南湖广场片区改造工程(拆迁工程)实施某案的批复》行政行为违法,要求予以撤销,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衢州市××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的请示,于2010年6月11日以衢发改发(2010)69号文件,作出同意南湖广场改造工程实施某案的批复,主要批复内容如下: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项目业主;三、实施改造的范围;四、实施改造的主要内容和规模;五、原则同意工程实施某案;六、工程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因项目工程投资费用超过原工程投资估算,第三人委托衢州市发展规划院对原实施某案重新编制,于2011年9月26日以衢土储字(2011)4号文件,将重新编制后的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向被告请示。被告经审查,同意调整方案,并于2011年11月21日以衢发改发(2011)228号文件,作出《关于同意调整衢州市南湖广场片区改造工程(拆迁工程)实施某案的批复》,批复主要对实施改造的主要内容、规模及工程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面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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