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衢柯行初字第20号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衢柯行初字第20号



原告祝××。
委托代理人魏××。
委托代理人毕××。
被告衢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衢州市建设局)。住所地衢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方××。
委托代理人徐×。
委托代理人毛××。
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衢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
委托代理人章××。
委托代理人卢××。
原告祝××不服被告衢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一案,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9月5日受理,因衢州××土地储备中心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2年9月10日、9月19日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祝××的委托代理人魏××、毕××,被告衢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代理人徐×、毛××,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章××、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衢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于2011年5月13日、2011年12月21日分别两次作出同意南街改造工程拆迁期限延期的申请,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延长期限并加盖公章,对两次延期还分别于2011年5月16日、2011年12月23日在《衢州日报》上刊登了衢州市建设局(2011)拆延第1号、(2011)拆延第5号房屋拆迁延期公告。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衢拆许字(2010)第6号房屋拆迁诉可证、(2010)第3号衢州市建设局房屋拆迁公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已放发许可证,且已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城市房屋延长拆迁期限审批表二份、房屋拆迁延期公告二份,证明第三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延长拆迁期限,被告准许且进行公告。
3、中共衢州市委衢委发(2011)17号文件,证明被告机构变更的情况。
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原告祝××诉称,2012年6月5日,原告接到被告送达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答辩及调解通知书》时,才得知拆迁许可证已延期二次。认为批准许可证延期的行为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依规定要对延期的前置条件、原拆迁申请与现有的情形是否相符、能否以原条件拆迁等重新审查,另第三人不具备拆迁人的主体资格。现要求:确认被告同意延期南街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