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衢柯行初字第20号(3)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原告和第三人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份证据证明被告更名的情况,予以认定。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及第三人无异议,本庭予以认定。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第三人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清单和证据是两个概念,且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这组证据,非本案审查范围,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衢州市建设局(2011年7月1日经批准,更名为衢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0年11月30日核发拆许字(2010)第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一份,拆迁人为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建设项目为南街改造工程,拆迁期限自2010年11月30日至2011年5月30日止,许可证还明确了拆迁范围、拆迁面积、实施单位等内容,并于同日在《衢州日报》上进行了公告。四原告所有的房屋均座落于南街改造工程的拆迁范围内。
2011年5月12日,第三人向衢州市建设局提出延长拆迁期限的申请,理由为:至申请日止,已有79户被拆迁户签订协议,尚有86户未签订协议,为全面完成南街改造项目的拆迁工作,要求延期,衢州市建设局经核查,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同意第三人的申请,将拆迁期延期至2011年12月31日的决定,并于5月16日在《衢州日报》上进行了公告。2011年12月12日,第三人以仍有少数被拆迁户未签订拆迁协议为由,再次向被告提出延期申请,被告经核查,于12月21日作出决定,同意将拆迁期限延长至2012年6月30日止,并于12月23日在《衢州日报》上进行公告。除延长拆迁期限外,两次延期的其余内容与原许可证内容一致。
2012年6月23日,原告祝××向衢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告所作的同意延长南街改造项目拆迁期限的具体行政行为。衢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13日以被告同意延长南街改造项目拆迁期限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为由,作出衢府复(2012)第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同意延长南街改造项目拆迁期限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祝××不服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第三人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即组织实施拆迁工作,在许可期限内,因未完成拆迁工作,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作为拆迁管理部门的被告提出延期申请,被告也在十日内作出了答复,并进行公告,被告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告提出的拆迁许可证的累计延长期限为一年内、要求确认被告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出的被告将不具备拆迁人资格的第三人作为拆迁主体及许可证内容存在违法之处的意见,本院认为,拆迁延期,拆迁人只是要求延长拆迁期限,不涉及原许可的其余内容,因此拆迁管理人只需对拆迁人提出延长期限的事项进行审查,同时,对除拆迁期限以外的其他内容与原许可是否一致进行核实,对原告提出的拆迁主体及拆迁内容违法的问题,属于拆迁许可时审查的内容,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故对原告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