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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行初字第17号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衢柯行初字第17号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燕×。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
被告衢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衢州市建设局)。住所地衢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
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衢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
原告王××不服被告衢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9月5日受理后,于9月10日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30日、11月21日、11月23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原告及代理人以合议庭与被告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申请全体合议庭成员回避。经本院院长决定及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驳回申请人的回避申请。原告在接到决定书时,表示不申请复议。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燕×、沈××,被告衢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代理人钱××(第一次庭审时由原分管副局长徐骋出庭)、毛××,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章××、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衢州××土地储备中心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与王丽某某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故申请被告衢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裁决。被告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于2012年6月3日作出衢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衢建拆裁字(2012)6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裁决:一、由申请人提供白云32#营亭川东路37号营业房用于安置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安置房款278519元。二、由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325125元。三、责令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将衢州市火车站小商品市场××单元××号房屋搬迁腾空完毕,交付申请人拆除,并将该房屋的产权某、土地证交付申请人。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裁决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向被告申请裁决的情况;
2、拆许字(2010)第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公告,证明第三人已领取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3、衢房证字第03/03609号房屋所有权某存根、共用宗卡号:A14346-4--15233土地登记卡、户籍信息查询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
4、编号:南西商-039、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及装修补偿明细各一份;商10-030安置房屋评估报告一份;衢州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房地产估价鉴定书二份;衢州华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出具的“关于南湖广场片区改造工程被拆迁房屋(车站路某某品市场内一、二层商业用房)以及商业安置用房评估分报告的更正说明”一份、衢州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于2012年11月12日出具的“关于吴某某等四户评估报告的说明”一份,衢州市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证明涉及原告王××户被拆迁房及安置用房已按规定进行评估、裁决确定的安置房能落实到位;
5、“关于南湖广场片区改造王××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份,证明安置原告的方案;
6、(2012)浙衢信证民字第596、597、598号公某某各一份,证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协商过但未达成一致协议;
7、南湖广场片区以西、以东地块单位房拆迁情况统计表1份,证明拆迁进度及原因。
8、共同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预选表、预选须知、预选统计表、公告、抽签记录、2010年市区南湖广场片区商业用房拆迁评估价格公示表(一)、公示照片,证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评估机构的选择未达成一致后随机选择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评估价进行了公示;
9、衢建拆裁答字(2012)6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答辩及调解某某书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被告已将相关材料送达原告;
10、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衢政办发(2007)135号文件、衢州市建设局衢建建(2010)78号文件各一份,证明拆迁补偿相关标准;
11、行政裁决调解会记录一份,证明原告拒绝参加被告组织的裁决调解;
12、衢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2)8号局长办公会议纪要一份,证明裁决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13、衢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衢建拆裁字(2012)6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送达回证一份,证明被告已作出裁决且已送达给原告。
14、中共衢州市委衢委发(2011)17号文件,证明被告机构变更的情况。
适用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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