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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铁民初字第5号 (2)

被告上海铁路局为支持其辩驳理由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徐州铁路公安处茅村车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一份。旨在证明,事故现场位于前贾线青山泉站内K7+600m铁路线路处。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认为此证据也证明事故地点是复线,此处没有护栏。

2、徐州机务段出具的机车运转关系事故概况报告一份。旨在证明,当列车以26km/h速度运行至青山泉站内时,司机突然发现在运行前方董某某仰面躺在道心,司机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鸣笛警示。铁路已经尽到安全防护和警示义务。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事故概况的内容和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内容不相符,火车每小时26公里,如果看到有行人完全可以制动,说明司机没有进行?望或麻痹大意,事故概况中说当时天气有雾,但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当时的天气情况。

3、徐州铁路公安处茅村车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询问管振广笔录一份。旨在证明,当列车以26km/h速度运行至青山泉站内时,司机突然发现运行前方董某某仰面躺在道心,司机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鸣笛警示。铁路已经尽到安全防护和警示义务。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在询问笔录中没有提到鸣笛、没有提到有雾的情况,但在报告中却提到了,司机前后两次说的不符。

4、徐州铁路公安处茅村车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询问王家港笔录一份。旨在证明,2011年10月19日0时30左右,王家港和董某某下班后骑自行车在青山泉西街十字路口分手,董某某独自一人骑自行车往北走了,王家港回到家后,喝了三两白酒和一瓶啤酒就睡觉了。

5、徐州铁路公安处茅村车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询问张开星笔录一份。旨在证明,2011年10月18日张开星与董某某上中班,从16点干到23:45,0:20出的钢厂大门。

6、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出具的董某某考勤记录表一份。

旨在证明,2011年10月19日00:22董某某打卡离开钢厂。

7、徐州铁路公安处茅村车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事故现场照片一份。旨在证明,事故现场位于前贾线青山泉站内K7+600米铁路线路处。

8、徐州铁路公安处茅村车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事故现场示意图一份。旨在证明,事故现场位于前贾线青山泉站内K7+600m铁路线路处。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4至8 无异议。

9、被告出具的LKJ数据一份。旨在证明:前贾线线路允许速度为80公里/小时,不需要封闭。经质证,原告对被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对80公里/小时线路应该是不需要全线封闭。

10 、铁路规章关于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一份。旨在证明,列车运行速度120km/h及以上线路应封闭。事发处允许速度为80公里/小时,不需要封闭。原告认为规范性文件无需质证。

11、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旨在证明,董某某依法负本起铁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质证,原告对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予认可,认为死者董某某并没有在铁路线上坐卧。

徐州机务段出具的列车KLJ数据一份。旨在证明,列车运行速度为26公里/小时。制动距离为77米。制动时间为17秒。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和发表的质证意见,结合当事人在庭上的陈述,本院依法认证如下:、

1、原告提供的证据(1)、(3)、(6),被告提供的证据(1)、(4)、(5)、(6)、(7)、(8)、(10)、(12),双方均无异议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2、董继某、董祥某均为肢体二级残疾,双方均无异议,其二人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告认为肢体二级残疾,不能等同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原、被告双方均一致认为,在本案中董继某、董祥某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损失赔偿的计算没有影响,无需对二人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故原告提供的证据(2)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3、原告提供的证据(3)、(4)相互印证受害人董某某与董继某、孙某某、董祥某之间的祖孙三代关系和董某某的生前是未婚状态,以及董祥某母亲长期离家出走、没有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事实。故董祥某的祖父母董继某、孙某某作为董祥某的法定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提交的证据(4),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4、原告提供两个证人没有出庭,其提供的书面证言被告没有质证、原告提供的两张照片内容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无法证明其要证明的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5、原告提供的董某某生前在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上班的工资证明,虽没有董某某本人签字,但该证明加盖了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的公章,该证据和被告提供的证据(6)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董某某生前在工厂长期打工,主要生活来源靠工厂发放工资的事实,故原告提供的证据(7)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6、机车运转关系事故概况报告、公安机关在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依法对事故调查形成的卷宗材料是上报上海铁路安全监督办公室必备程序材料,是上海铁路安全监督办公室做出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依据之一,原告虽然对以上证据提出异议,但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予以推翻,故被告提供的证据(2)、(3)和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相佐证,可以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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