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行初字第2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浙温行初字第2号
原告苍南县××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
委托代理人郭××。
委托代理人张甲。
被告苍南县,住所地浙江省××××人民大道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代理人杨××。
委托代理人余××。
原告苍南县××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浩××合作社)诉被告苍南县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月16日受理后,于同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浩××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郭××、张甲、被告苍南县的委托代理人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浩××合作社诉称:原告系2011年合法成立的水产品养殖合作社,现共有社员88名,海水养殖面积7053多亩。全体社员自祖辈开始就在苍乙县龙港镇白沙海城海水养殖区从事海水养殖,距今已有几百年历史。为提高海产品养殖规模效益,自2011年起陆某某入原告合作社。苍乙县龙港新城开发建设管委会(原江南海涂围垦开发建设指挥部)系被告设立的职能部门,管理围垦区范围有关围垦的具体工作,包括管理大坝的进、排水闸。2011年大坝合拢后,原告养殖需要的海水,排出的淡水只能通过被告管理的北闸和琵琶闸。2012年7月,受台风影响,原告养殖所在区域普降大暴雨,大量淡水进入原告的养殖区,导致养殖用水盐度降低,可能导致水产品死亡。原告先后多次要求苍乙县龙港新城开发建设管委会、苍南县、温州市人民政府开闸泄洪,但均被拒绝。截止目前,原告养殖的水产品几乎死亡殆尽,损失巨大。经浙江省海洋渔业环境检测站鉴定,江南海涂围垦指挥部拒绝开闸进排海水,导致养殖户海水盐度急剧下降是引起水产养殖生物死亡的主要原因。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围垦区大坝的管理者,保障围垦区范围内的养殖户正常养殖,是其法定义务。在危险来临前,被告有义务及时开闸泄洪、开闸进水。被告拒不开闸的行为系违法行政。综上,请求判决确认被告苍南县拒不开闸防水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每日定时开启江南海涂围垦区大坝上的北闸、琵琶闸,保证原告养殖用水;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类水产品损失56424000元。
原告浩××合作社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的工商登记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苍委办[2010]32号文件、《苍乙县龙港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进行》、《江南海涂围垦工程获苍南县嘉奖令》(温州水利网文章),以证明江南海涂围垦工程指挥部是苍南县设立的办事机构,负责原告养殖区域范围海堤、水闸的建造、管理;
3、苍乙县龙港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缪某某等人信访处理意见书》,以证明原告多次向管委会提出开闸放水的申请,均未果;
4、浙江省海洋渔业环境检测站《苍乙县龙港镇白沙海城海水养殖区水产养殖污损事件调查某某报告》,以证明被告拒绝开闸进排海水,导致养殖区海水盐度急剧下降,是引起苍乙县龙港镇白沙海城海水养殖区水产养殖生物死亡的主要原因;
5、光盘及清单,以证明原告全体社员养殖面积及损失情况。
原告并当庭提供养民加入合作社的入社协议书,以证明原告共有社员88名的事实。
被告苍南县辩称:1、原告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性质,由朱××、张乙、缪小鸟、张某、余尾梅五位自然人投资组成。原告没有提供养殖证,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围垦区进行养殖,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2、苍乙县江南海涂围垦工程某某由苍乙县海涂围垦开发公司某某,该公司已领取涉案海域使用权证,并取得滩涂围垦许可,被告自2003年起已分别对围垦工程所涉区域内的养殖户进行政策补偿处理。原告所谓的养殖户未领取养殖证,其行为属于违法养殖,原告诉请要求开闸防水并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本案所涉北闸、琵琶闸尚未验收和交付使用,且由于围垦工程已进行隔堤工程、二期吹填和软基处理工程,现已无法进水放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苍南县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工商登记信息,以证明原告公司登记情况;
2、环境影响报告书(修正稿)、评估论证意见、论证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浙环建[2003]185号文件、国某管字[2005]578号文件、海域使用权某某、滩涂围垦许可证、国某管字[2012]94号文件、苍甲发[2004]141号文件、苍甲[2003]102号文件、苍甲发[2003]276号文件、苍甲办[2004]89号文件、苍甲发[2008]221号文件、苍甲发[2008]222号文件、苍甲发[2009]164号文件,以证明江南海涂围垦工程已领取海域使用权证等手续,项目合法,被告已对养殖户进行政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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