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行初字第79号(2)
被告温州市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1、《裁决申请书》、《关乙请对永川路地块涉及房管直管公房、代管房的拆迁户进行裁决的报告》、委托书,证明拆迁人向被告申请裁决的事实。2、事业单位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拆迁许可证,证明拆迁人具备拆迁主体资格。3、公某某2份、公告、温州市××管理局《关于确定江某路某某段永川路改建工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机构的通知》(温房字[2010]31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及公示照片、评估公司资格及资质证书、评估人员资格证书,证明拆迁范围内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和确定符合法律规定。4、温州市××管理局通告(温房字[2005]284号),证明拆迁范围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标准。5、公房使用证[(东)字610号]及附图、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直管公房拆除面积明细表、曹××身份证明,证明曹××所承租的房屋系房管直管公房,具体面积经过核准为21.83平方米。6、协商记录、证明,证明拆迁人在申请裁决前已经和曹××就补偿安置事宜进行过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7、拆迁裁决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拆迁裁决答辩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房管局)、温州市××管理局答辩材料、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温州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复信》及64图卡、房丙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公房租赁合约、租金收据,证明被告依法把相关材料送达给温州市××管理局,该局收到后作出答辩,并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于1959年纳入社会主义改造后成为房管直管公房以及曹××与该局签订租赁协议依约缴纳租金的事实。8、拆迁裁决答辩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曹××)、答辩记录、答辩书、房地产所有权证、温州市公私合营企业私股领息凭证、证明书,证明原告曹××收到被告的答辩通知书作出答辩,并以房屋有争议为由提出中止裁决的事实。9、拆迁裁决调解某某书及送达回证、调解签到情况和会议记录,证明被告依法组织各方就补偿安置事项进行调解。10、中止决定书,证明因需要对房丙属问题作进一步调查,中止裁决程序。11、答辩记录,证明曹××再次提出答辩意见,对认定为公房有不同的意见。12、温州市××管理局《关于对曹××承租的永川路36号210室房丙属意见》,证明该局对涉案房屋再次调查后出具权属意见。13、协议签订比例证明,证明拆迁地块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户已经达到一定比例,本案无需听证。14、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调解笔录、曹××的调解意见,证明被告在查明相关事实后再次组织调解,但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15、《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温某函[2012]114号)及送达回证,证明被诉裁决的内容以及送达情况。
被告温州市××管理局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房地产登记总簿、64图卡、温州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复信》,证明永东段438号房屋的权属和社会主义改造(经租)、房屋租赁情况。2、公房租赁合约、租金收据、公房使用证[(东)字610号]及附图、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诉争房屋作为房管直管公房出租给曹××使用的情况。3、直管公房拆除面积明细表,证明诉争房屋列入拆迁范围后,经调查核定拆迁面积。4、温州市××管理局《关于对曹××承租的永川路36号210室房丙属意见》,证明在温州市裁决期间,被告曾就涉案房屋的承租情况提出意见。
原告曹××诉称:原告是鹿城区永川路36号201室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法定继承人。2006年,江滨路××指挥部开始对鹿城区永川段(二期)工程区域拆迁改造,温州市××管理局向该指挥部颁发了温拆许字(2006)第23、23-1、23-2、23-3、23-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江滨路××指挥部作为拆迁人开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于拆迁人江滨路××指挥部与被拆迁人对永川路36号201室房屋所有权某某争议,双方没有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人江滨路××指挥部于2012年5月7日向温州市申请行政裁决。温州市无视原告房丙属证件仍然存在的事实,在明知拆迁人及温州市××管理局提交的《关于对曹××承租的永川路36号201室房丙属意见》等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据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作出被诉裁决,侵犯了原告及相关产权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撤销被诉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依法确认永川路36号及39号房屋的权属。庭审中,曹××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撤销温拆许字(2006)第23、23-1、23-2、23-3、23-4号房屋拆迁许可。
原告曹××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温州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温某函[2012]114号),证明被诉裁决内容。2、温某某第4728号、温某某第8857号、温某某第8858号房地产所有权证,证明涉案房屋原系原告父母所有。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城镇私房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1981]41号)、《温州市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担任领导职位的市级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名单的通知》(温某发[2012]55号)、温州市《关于处理市区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通知》(温某[1984]12号)、温州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关于处理市区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通知﹥实施细则》,证明落实私房政策应当遵循的依据及职能部门。4、金某某出具的证明,证明涉案房屋历史上借用状况。5、证明书,证明原告父母身份成分。6、《要求确认产权归还房屋报告》、《再次请求落实私房政策的紧急报告》,证明原告家人曾经要求返还房屋。7、送达回证,证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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