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353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35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林,男,1989年出生。
辩护人刘晓岚,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2]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林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林及其辩护人刘晓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中止及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徐某林先后招引了同案人徐某义、徐某程(1989年出生)、徐某昌、徐某坚、徐某燕、吴某丽、王某红、张某华、廖某、徐某程(1988年出生)、徐某顺(均已另案起诉)及同案人章某峰(外号“阿扁”、具体情况不详、在逃)组成诈骗团伙,在互联网上注册“古城同学录”收集被害人的信息资料(包括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等),用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为作案工具,冒充被害人的大学同学、同事、老师,准备前往被害人处与被害人见面,后以半路发生交通事故需借款解决为由,骗取被害人的钱财。
为实施上述诈骗活动,2010年9月3日,被告人徐某林伙同同案人徐某程(1989年出生)以“李某”的名义,租赁了汕头市中泰花园22栋西梯506房和汕头市阳光花园2期1栋304房作为诈骗据点。被告人徐某林系该诈骗团伙的总负责人,并负责保管、分配和使用骗得的赃款。同案人徐某义分管中泰花园22栋西梯506房的具体诈骗活动。同案人徐某程(1989年出生)则事先向他人购买多张身份证,并用购买的身份证到多家银行办理多张银行卡。同案人徐某昌、徐某坚、徐某程(1988年出生)、徐某顺则通过互联网上注册的“古城同学录”收集被害人的信息资料,并负责到银行或柜员机提取骗得的赃款。同案人徐某燕、吴某丽、王某红、张某华、廖某负责用手机与被害人通话,诱骗被害人上当。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9月27日,以被害人牛某龙的大学同学吴某华的身份,骗被害人牛某龙将人民币30000元汇入户名为吕某正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
2.2010年10月7日,以被害人肖某龙的大学同学明某梅的身份,骗被害人肖某龙将人民币18000元汇入户名为钟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
3.2010年10月9日,以被害人高某萍的大学同学申某玲的身份,骗被害人高某萍将人民币30000元汇入户名为关某伟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
4.2010年10月11日,以被害人管某榕的大学同学郑某娜的身份,骗被害人管某榕将人民币18000元汇入户名为关某伟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
5.2010年10月15日,以被害人万某瑞的大学同学林某娟的身份,骗被害人万某瑞将人民币18000元汇入户名为李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
6.2010年10月22日,以被害人俞某的大学老师崔某君的身份,骗被害人俞某将人民币20000元汇入户名为钟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
7.2010年11月15日,以被害人孙某峰的大学同学江某生的身份,骗被害人孙某峰将人民币20000元汇入户名为李某然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
8.2010年10月15日,以被害人程某的大学同学孙某琳的身份,骗被害人程某将人民币28000元汇入户名为钟某明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
9.2010年10月26日,以被害人孙某的大学同学李某湖的身份,骗被害人孙某将人民币30000元汇入户名为卢某忠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
10.2010年11月6日,以被害人赵某杰的大学同学丙某的身份,骗被害人赵某杰将人民币20000元汇入户名为谢某煌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
11.2010年11月16日,以被害人李某群的大学同学李某英的身份,骗被害人李某群将人民币20000元汇入户名为李某然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
12.2010年11月16日,以被害人谭某兰的大学同学初某芹的身份,骗被害人谭某兰将人民币20000元汇入户名为钟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
13.2010年11月17日,以被害人张某军的大学同学钱某刚的身份,骗被害人张某军将人民币68000元汇入户名为关某伟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
14.2010年11月25日,以被害人马某刚的大学同学戴某玲的身份,骗被害人马某刚将人民币18000元汇入户名为钟某明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
15.2010年11月29日,以被害人刘某梅的大学同学徐某国的身份,骗被害人刘某梅将人民币36000元汇入户名为谢某煌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
16.2010年12月1日,以被害人裴某的大学同学的身份,骗被害人裴某将人民币20000元汇入户名为李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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