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353号 (3)

6.2010年10月15日,以被害人程某的大学同学孙某琳的身份,诈骗被害人程某将人民币28000元汇入账号为6222022003004464329(户名为钟某明)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

7.2010年10月22日,以被害人俞某的大学老师崔某君的身份,诈骗被害人俞某将人民币20000元汇入账号为6227003102030141901(户名为钟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

8.2010年10月26日,以被害人孙某的大学同学李某湖的身份,诈骗被害人孙某将人民币30000元汇入账号为6227003100410069486(户名为卢某忠)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

9.2010年11月6日,以被害人赵某杰的大学同学丙某的身份,诈骗被害人赵某杰将人民币20000元汇入账号为6227003100240018513(户名为谢某煌)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

10.2010年11月15日,以被害人孙某峰的大学同学江某生的身份,诈骗被害人孙某峰将人民币20000元汇入账号为6228481392675354716(户名为李某然)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

11.2010年11月16日,以被害人李某群的大学同学李某英的身份,诈骗被害人李某群将人民币20000元汇入账号为6227003101410173658(户名为李某然)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

12.2010年11月16日,以被害人谭某兰的大学同学初某芹的身份,诈骗被害人谭某兰将人民币20000元汇入账号为6227003100150023552(户名为钟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

13.2010年11月17日,以被害人张某军的大学同学钱某刚的身份,诈骗被害人张某军将人民币68000元汇入账号为6227003100610015164(户名为关某伟)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

14.2010年11月19日,以被害人齐某杰的大学同学的身份,诈骗被害人齐某杰将人民币50000元汇入账号为6227003101410173351(户名为谢某煌)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

15.2010年11月25日,以被害人马某刚的大学同学戴某玲的身份,诈骗被害人马某刚将人民币18000元汇入账号为6228480133018574318(户名为钟某明)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

16.2010年11月29日,以被害人刘某梅的大学同学徐某国的身份,诈骗被害人刘某梅将人民币36000元汇入账号为6227003100610015198(户名为谢某煌)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

17.2010年12月1日,以被害人裴某的大学同学的身份,诈骗被害人裴某将人民币20000元汇入账号为6228481392675600712(户名为李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

18.2010年12月3日,以被害人朱某清的前同事刘某盈的身份,诈骗被害人朱某清将人民币14000元汇入账号6222022003005310182(户名为钟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

19.2010年12月9日,以被害人张某海的大学同学的身份,诈骗被害人张某海将人民币20000元汇入卡号为6227003100150024246(户名为邹某静)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

综上,自2010年9月至12月,共骗取已查明身份的上述1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98000元,未查明被害人身份的共计人民币276000元,骗得的上述赃款全部由被告人徐某林负责保管,并按照各被告人在诈骗活动中的表现进行分赃,同时也用于支付购置作案工具、交付房租、日常开支等费用。

2010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汕头市中泰花园22栋西梯506房抓获同案人徐某义、徐某昌、王某红、张某华、徐某程(1988年生)、徐某顺;后由同案人徐某义带路,在汕头市阳光花园2期1栋304房抓获同案人徐某程(1989年生)、徐某坚、徐某燕、吴某丽、廖某,现场共缴获作案工具手机8部、身份证41张、银行卡109张、电脑主机和笔记本电脑各1台及古城同学录。

2011年11月21日,被告人徐某林在福建省泉州市晋兴华庭C-201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汇款凭证。

1. 被害人牛某龙的陈述及汇款凭证、通话清单。证明:2010年9月27日,牛某龙被一自称是其同学吴某华的人以出交通事故为由骗走30000元,其将钱汇到建设银行户名为“吕某正”的账号。

2.被害人肖某龙的陈述。证明:2010年10月7日,肖某龙被一自称是其同学明某梅的人以出交通事故为由骗走18000元,其将钱汇到建设银行户名为“钟某”的账号。

3.被害人高某萍的陈述。证明:2010年10月9日,高某萍被一自称是其同学申某玲的人以出交通事故为由骗走30000元,其分3次将钱汇到工商银行户名为“关某伟”的账号。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