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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鼎法莲民初字第94号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肇鼎法莲民初字第94号



原告:包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肇庆市XX区XX镇XX村委会半迳村四队坑口尾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44182219XXXXXX0881。
被告:罗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肇庆市XX区XX镇XX村委会半迳村四队坑口尾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XXXXXX7232。
原告包XX诉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XX、被告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工作中相识恋爱,于2000年2月23日生下儿子罗XX。在2005年5月25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自2010年起,夫妻经常争吵,甚至打架。2012年10月29日被告向我施暴,打伤我双脚,次月5日本人报警求助。但被告仍然多次向我施暴,在2013年3月16日再一次毒打本人,无奈只好再报警求助。现夫妻互不信任,无法再共同生活,无感情可言。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由原告抚养。3、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及被告赔偿打伤本人的医疗费。
被告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也同意儿子由原告抚养,财产处理要公平,不承担原告的债务,不赔偿医疗费,要原告补偿青春费5万元。
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被告双方在XX市XX区务工时相识后同居,2000年2月23日生育儿子罗XX,并于2005年5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在XX市XX区盐步镇工作生活。自2010年起,被告怀疑原告有背叛被告的行为,双方互不信任,导致矛盾激化,被告常对原告施行暴力,多次殴打原告,致原告两次报警求助。其中一次在2012年11月5日,原告向XX市公安局XX分局盐步派出所报警求助;一次在2013年3月17日,原告向XX市公安局XX分局盐步派出所报警求助。因此,于2013年4月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答辩同意离婚。儿子罗XX向本院书面提出父母离婚后,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另查明:夫妻存续期间,在2009年购买位于XX市XX区XX镇盐步沙冲东90号B座401房的房屋一套,在2010年1月28日,该房屋以儿子罗XX为土地使用权人、房地产权属人,原告为罗XX的监护人向XX市国土资源局登记取得佛府南国用(2009)第07160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向XX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取得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060235号A广东省房地产权证。2011年间,夫妻兴建位于肇庆市XX区XX镇XX村委会半迳村四村民小组房屋一座,该房屋以被告为土地使用权人向肇庆市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登记取得肇鼎集用(2011)第4-135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11年7月起原告投资6万元租赁经营XX市XX区XX镇盐步盈丰市场二楼14号鞋铺一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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