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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鼎法莲民初字第46号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肇鼎法莲民初字第46号


原告:李XX,男,汉族,1984年2月17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XX镇XX村二队。公民身份号码:4428*****。
委托代理人:李XX、高XX,系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肇庆市鼎湖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XX镇XX村。机构代码:72785025-X。
负责人:梁XX,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XX,广东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诉被告肇庆市鼎湖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高XX,被告XX村委会负责人梁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邓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月19日签订《XX村渔塘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火利塘,面积为21亩,承租期为五年(由2009年农历年初一开始计算,并约定承包方与每年农历十二月初十交付下一年承包款,逾期作弃包处理。承包期间因江肇高速公路施工,造成XX镇石路窦至火利尾沿线地段于2009年11月2日地面下陷,事故发生后被告XX村委会与江肇高速公路鼎湖段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肇庆市鼎湖区XX镇人民政府关于解决XX地陷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江肇高速公路鼎湖段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的《肇庆市鼎湖区XX镇岩溶地面塌陷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报告》、《肇庆市鼎湖区XX镇岩溶地面塌陷地质灾害恢复治理工程方案设计》及其补充说明,地陷土地赔偿总额确定为8532819.39元,其中包括经济损失补偿2730894.52元、恢复治理工程费用5801924.87元。江肇公路业主方将评估出的赔偿金(扣除前期已支付的整治工程抵押款贰佰万元正,余款陆佰伍拾叁万贰千捌百壹拾玖元叁角玖分)一次性拨入XX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内。被告在收到上述赔偿和补偿今后,却没有根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将原补偿给各经营户(承包人)的经济补偿款支付给原告方,而是私自挪作他用,侵害了原告权益。根据《肇庆市鼎湖区XX镇岩溶地面塌陷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报告》鱼塘经济损失评估原则,参照《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计算出XX镇鱼塘养殖产值近三年的平均产值为5652元/亩。鱼塘经济损失评估考虑其土地复垦期内的物价上涨因素,鱼塘养殖经济损失=每亩年产值*补偿年限*1+物价上涨总指数)计算出,原告承包鱼塘经济损失为:5652元/亩*(6250.4+3230.2)㎡*1.1525=277901.84元。被告XX村委会在发包鱼塘期间并非受影响鱼塘的实际经营者,承包期间的经营损失或经济赔偿款应该按照承包面积赔偿给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XX村鱼塘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因施工造成岩溶地面塌陷地质灾害致原告经济损失277901.84元。【按照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肇庆市鼎湖区XX镇岩溶地面塌陷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报告)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按照《肇庆市鼎湖区XX镇岩溶地面塌陷地质灾害恢复治理工程方案设计》标准恢复鱼塘功能,未能按时完成恢复的鱼塘承包合同顺延履行;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2012年10月23日通告复印件,证明被告企图自行解除与原告承包合同;
3、XX村鱼塘承包合同及相关票据复印件,证明原被告承包合同关系;
4、《肇庆市鼎湖区XX镇岩溶地面塌陷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报告》复印件,证明原告承包合同权益受到侵害;
5、关于解决XX地陷赔偿问题的协议及相关收款凭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已经收到施工单位的赔偿;
6、未到承包期的土地说明及相关票据,证明原被告承包合同关系并未到期,鼎湖区XX镇政府在治理修复期间已经代付2011年承包款。
被告辩称:1、原告李XX承包的鱼塘发生塌陷地质灾害不是被告造成的,被告不是侵权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因塌陷地质灾害致其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承包的鱼塘发生塌陷地质灾害事故后,江肇高速当事方已对原告充分赔偿了损失,并得到原告本人的签名确认,现原告再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不但没有依据,也不合乎常理。3、原告承包的鱼塘在2009年11月2日发生塌陷事故后,塌陷的位置很快填埋整治,整治后原告在2010年、2011年、2012年共三年乃至现在都能在鱼塘正常蓄水养鱼、塘基养猪,原告在诉状中称地陷后无法经营已经承包的21亩鱼塘不符合事实。4、塌陷的鱼塘经填埋整治后原告至今都能正常养鱼养猪,原告按承包合同的约定也向被告支付鱼塘塌陷填埋整治后第一年(即2010年)鱼塘承包款,但却一直拖欠被告2011年和2012年的承包款,经被告多次催收原告仍拒付,原告拖欠承包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鱼塘承包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有权“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缺乏理据。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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