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鼎法莲民初字第45号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肇鼎法莲民初字第45号
原告:肇庆市鼎湖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XX镇XX村。机构代码:7278XXXX-X。
负责人:梁XX,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XX,广东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XX镇XX村二队。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XXXXXX0918。
委托代理人:李XX、高XX,系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肇庆市鼎湖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诉被告李X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村委会负责人梁锐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杰雄,被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炳球、高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月19日签订《XX村渔塘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火利尾鱼塘约21亩,承包期限为五年,从二○○九年农历一月一日起至二○一三年农历十二月三十日止,每年承包款13650元,第一年承包款在得标后缴交,第二年承包款在二○○九年农历十二月初十前缴交,第三年承包款在二○一○年农历十二月初十前缴交,第四年承包款在二○一一年农历十二月初十前缴交……。被告逾期缴交承包款作弃包处理。同时,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被告)违约,乙方所交给甲方(原告)的一切款项归甲方所有,并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合同签订后,原告将鱼塘交由被告承包经营,被告在2009年1月19日向原告支付2009年鱼塘承包款13650元,在2010年1月24日向原告支付2010年鱼塘承包款13000元,之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2011年至2013年鱼塘承包款,期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收,在2012年10月23日向被告发出终止承包和收回鱼塘的通知,但被告仍置若罔闻,继续拒付承包款。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缴付承包款的义务,现被告长时间拖欠原告的承包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根据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起诉要求终止(解除)合同收回被告承包的鱼塘理据充分。现诉讼请求:1、判令终止(解除)原、被告于2009年1月19日签订《XX村渔塘承包合同》的履行,被告将承包的鱼塘交回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2013年鱼塘承包款40950元。
原告举证如下:
1、承包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事实和合同内容,每年承包款是13650元,在每年农历十二月初十缴交,如果不按时缴交就作被告弃包处理;
2、X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经代表讨论作出收回被告承包鱼塘的决定的事实;
3、收据,证明被告支付了2009年、2010年的鱼塘租金;
4、通告,证明因被告拖欠承包款,原告要解除合同而向被告发出通知,履行了有关法律程序;
5、调解终结书,证明双方经调解但没能成功;
6、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原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7、XX村委会出具的被告身份证明文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8、解决XX地陷赔偿问题的方案(征求意见签名),证明原告向全村423户居民发出征求解决XX地陷赔偿问题的方案,收回户主签名确认的意见书363份,同意率为86%的事实。
被告辩称:1、我方没有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根据,原被告双方在2009年签订合同之后,被告方一直遵守合同,按期缴交承包款,但在2009年11月由于道路工程施工造成鱼塘坍塌,没法经营,而且由于原告方没有及时修复,因此造成我方没法恢复鱼塘经营。后来施工方与我方达成书面协议,后来的租金由施工方和镇政府支付,他们也支付了2011年的租金。后来原告方也没有对鱼塘进行修复,损失进一步扩大。但始终无支付租金责任不是在我方,不应由被告承担,应由施工方和镇政府承担。且造成这些原因,是施工方施工和原告没有及时恢复的过错,不能由我方承担,且他们施工方、原告与镇政府三方协议时也没有通知我方,当协议一方违约时也没有通知我方,现就要我方承担违约后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没有将可以经营的鱼塘交给我方,所以我方没法经营,我方没有承担继续缴交租金的义务,且过错不在我方。事实上2011年的租金已由XX镇政府和施工方支付,那么 2012年和2013年的租金也应由他们支付,我方没有拖欠租金,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举证如下:
1、缴交XX村鱼塘承包款相关票据,证明原被告承包合同关系;
2、关于解决XX地赔偿问题的协议及相关收款凭证,证明原告已经收到施工单位的赔偿;
3、未到承包期的土地说明及相关票据,原、被告承包合同关系并未到期,鼎湖区XX镇人民政府在治理修复期间已经代付2011年承包款。
经原告申请,本院前往涉案鱼塘拍摄照片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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