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行初字第30号 (2)
(一)证明有权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
经质证,原告和第三人对职权依据均无异议。
(二)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正确的证据:
1、2012年10月23日、2012年11月19日(2次)俞某某的3份询问笔录,证明2012年10月23日,俞某某与陈某某在某学校陈某某办公室发生冲突,俞某某拿起陈某某的茶杯将茶水泼在陈某某身上,后又与金某发生冲突,金某用手打了俞某某,俞某某用手打了金某;
2、2012年11月22日俞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俞某某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具体理由;
3、2012年10月23日、2012年11月15日、2012年11月16日陈某某的3份询问笔录,证明2012年10月23日,俞某某在某学校陈某某的办公室内,拿起陈某某泡好茶的茶杯,一只手放在陈某某头部右侧,另一只手用杯身砸陈某某头部左侧,里面的茶水洒在陈某某头上;俞某某用手打了金某头部一下,金某隔着唐某某对俞某某挥了几下,但不清楚是否打到俞某某;
4、2012年10月23日、2012年11月16日金某的2份询问笔录,证明2012年10月23日,金某在某学校自己的办公室,听到陈某某办公室的吵闹声,到陈某某办公室,看到陈某某头上有茶叶,办公桌上的茶杯也倒了,唐某某在劝,金某说了俞某某打人还赖的话,后在劝架时,俞某某用手打了金某脸部一下,金某用手也挥了过去,碰到俞某某一下,后被唐某某和同事拉开;
5、2012年10月23日、2012年11月16日(2次)唐某某的3份询问笔录,证明2012年10月23日,在某学校陈某某的办公室内,俞某某拿起桌上的茶杯砸到了陈某某的头部,茶水洒到陈某某的头部,唐某某上前将俞某某拉开,后金某说了句打人还有道理的话,俞某某上前用拳头打了金某头部一下,金某推了俞某某一下,后被唐某某和同事拉开;
6、2012年11月20日曹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2年10月23日,曹某某在某学校自己的办公室内,听到陈某某办公室的吵闹声,过去看到唐某某在拉俞某某到唐某某的办公室,陈某某头发上有水渍和茶叶,一会儿俞某某又跑出来和陈某某吵闹,曹某某让金某去劝,曹某某过去时,看到俞某某与金某拉扯,唐某某在劝,后曹某某报警;
7、2012年11月16日戴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2年10月23日,民警在某学校的处警情况;
8、2012年10月23日拍摄的照片四组,证明俞某某殴打陈某某的地点、殴打使用的杯子及与金某发生肢体冲突的地点;
9、2012年10月23日验伤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证明陈某某的伤势情况为头部外伤,面部I°烫伤,以及将验伤情况送达俞某某的情况;
10、沪某[2012]伤鉴字第某7号《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送达回执,证明陈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结果是不构成轻微伤,以及将鉴定意见书送达陈某某和俞某某的情况;
11、陈某某的病史资料及诊断报告,证明陈某某的就诊记录及放射诊断报告情况;
12、2012年11月22日《民警工作情况》,证明俞某某、金某非网上逃犯,俞某某曾因殴打他人被处行政拘留5日;
13、2012年10月23日俞某某与陈某某的《调解协议书》、2012年11月22日俞某某与金某的《调解协议书》,证明陈某某、金某不愿调解;
14、俞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俞某某的个人基本信息;
15、金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金某的个人基本信息。
经质证,原告认为:对证据2、14、15均无异议。证据1中办案民警对案件情况的记录不真实,与原告所陈述的有部分不一致。在10月23日(9:55-10:57)的笔录中,原告陈述的一些情况并未记录在内,在原告提出有伤后民警未开具验伤单,且询问的民警与签字的民警不符,陆某某不是谈话时的民警;在第二份笔录中,询问人是孙某某和沈某某,原告要求沈某某回避,但是并未记录在笔录中,且原告之后多次要求回避均无果;在第三份笔录中,询问人还是沈某某和陆某某,与第一份笔录中询问人一致,对事实和情节的记录与原告的陈述不一致。对证据3笔录中的内容有异议,陈某某陈述的内容是编造的,掩盖了事实,不可信,原告并未用手按住他的头并用杯子砸他。对证据4笔录中的内容有异议,金某的陈述隐瞒了部分事实,不可信,当时是金某先打了原告后,原告才转身对他说不要参与进来,后挥了他一下。对证据5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对证据6认为曹某某报案是另有目的的。对证据7认为传唤原告到派出所的不是戴某某,而是派出所副所长孙某某。证据8图片中的杯子是陈某某的烟灰缸,并不是其喝茶的杯子,陈某某喝茶的杯子是不锈钢的。对证据9验伤单上的检验结论有异议,不予认可,且送达时只有沈某某一人送达。对证据10认为在申请鉴定时未将验伤报告作为检材提供,对送达情况无异议。证据11中的CT诊断报告与之前的验伤结论不一致。证据12中的民警沈某某与之前原告行政拘留5天有关。证据13中陈某某与金某拒绝调解是事实,但是记载的案件事实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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