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松行初字第31号 (2)

第三人金某述称:事发当天我在办公室内办公,听到书记办公室有俞某某与书记的争吵声,就前去查看。一进去我看到陈某某头上有茶叶,办公桌上有水,杯子在旁边。后俞某某被唐某某校长拉至其办公室,并对俞某某说不能打人的,俞某某不承认,我就说了一句打人了还赖掉。后在走廊上,俞某某与陈某某又发生了冲突,推搡之间又到了书记办公室。我还是挡在陈某某与俞某某之间,突然俞某某打了我一下,我说我是劝架的也要打吗?我无意间也挥了一下手,唐某某校长让其他人拉开我们,我和俞某某拉扯着到了门口。后警察到了就分开了。我对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无异议,请求予以维持。

庭审中,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证明有权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

以上证明被告具有作出本案不予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经质证,原告和第三人对职权依据均无异议。

(二)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正确的证据:

1、2012年10月23日、2012年11月19日(2次)俞某某的3份询问笔录,证明2012年10月23日,俞某某与陈某某在某学校陈某某办公室发生冲突,俞某某拿起陈某某的茶杯将茶水泼在陈某某身上,后又与金某发生冲突,金某用手打了俞某某,俞某某用手打了金某;

2、2012年11月22日俞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俞某某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具体理由;

3、2012年10月23日、2012年11月15日、2012年11月16日陈某某的3份询问笔录,证明2012年10月23日,俞某某在某学校陈某某的办公室内,拿起陈某某泡好茶的茶杯,一只手放在陈某某头部右侧,另一只手用杯身砸陈某某头部左侧,里面的茶水洒在陈某某头上;俞某某用手打了金某头部一下,金某隔着唐某某对俞某某挥了几下,但不清楚是否打到俞某某;

4、2012年10月23日、2012年11月16日金某的2份询问笔录,证明2012年10月23日,金某在某学校自己的办公室,听到陈某某办公室的吵闹声,到陈某某办公室,看到陈某某头上有茶叶,办公桌上的茶杯也倒了,唐某某在劝,金某说了俞某某打人还赖的话,后在劝架时,俞某某用手打了金某脸部一下,金某用手也挥了过去,碰到俞某某一下,后被唐某某和同事拉开;

5、2012年10月23日、2012年11月16日(2次)唐某某的3份询问笔录,证明2012年10月23日,在某学校陈某某的办公室内,俞某某拿起桌上的茶杯砸到了陈某某的头部,茶水洒到陈某某的头部,唐某某上前将俞某某拉开,后金某说了句打人还有道理的话,俞某某上前用拳头打了金某头部一下,金某推了俞某某一下,后被唐某某和同事拉开;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