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行初字第185号 (2)
庭审中,被告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出示了以下证据和依据:
第一组证据: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告、行政处罚法第20条、《上海市销售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条。该组证据证明被告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1、原告法定代表人伍xx分别于2012年11月7日、14日、2013年2月22日、4月1日所作出的笔录;原告总经理熊xx于2012年11月13日所作的笔录1份;3、原告财务汪xx于2012年11月7日所作的笔录1份;4、原告出纳王x2012年11月6日所作的笔录1份;5、原告企划经理蔡xx2012年11月7日所作的笔录1份;6、原告浦东一部部长王xxx2012年11月6日所作的笔录1份;7、原告业务员刘xx、胡xx、仲xx、黄xx、樊xx、袁xx、陈xx、张xx、顾xx、衡xx(2份笔录)、符xx、方xx于2012年11月6日所作的笔录各1份;8、原告行政专员陈xx2012年11月6日所作的笔录1份;9、原告仓库保管员汪xx于2012年11月6日所作的笔录1份;10、会销现场“现身说法”的消费者钱xx于2012年11月6日所作的笔录1份;11、xx公司副总经理童xx于2013年1月29日所作的笔录1份(第2次);12、上述被询问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13、当事人以所谓“美国花旗”名义对外招聘工作人员的协议;14、执法人员从当事人管理人以及员工工作电脑中提取的原告会销活动现场照片、对企业形象和产品功能虚假宣传的视频等经营资料;15、2012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对原告经营场所实施现场xx所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现场xx照片。该组证据证明原告针对老年消费者实施消费欺诈、推销“花旗”系列保健品,展开违法经营的总体情况。
第三组证据:1、xx公司副总经理童xx于2013年1月29日所作的笔录1份(第1次);2、xx公司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花旗”系列保健食品的相关批准文件以及相关委托书;3、当事人向xx公司采购“花旗”系列保健品的采购合同、产品照片、采购明细及库存明细。该组证据证明原告向xx公司购进“花旗”系列保健品。
第四组证据:1、原告副总经理张xx2012年11月7日所作的笔录1份;2、张xx管理10G的私人电话信息光盘;3、原告用于电话营销的部分私人电话信息打印材料。该组证据证明原告自行搜集私人信息,用于电话营销。
第五组证据:1、原告向员工制发的欺骗性话术培训资料;2、原告销售经理刘xx笔记本记载的欺骗性话术以及公司邀约老年人技巧。该组证据证明原告以欺骗性话术邀请老年消费者参加费用旅游。
第六组证据:1、原告赠送给老人消费者按的免费旅游贵宾券;2、原告组织的会销活动现场照片;3、原告在会销活动中使用的产品宣传册;4、原告在会销活动中使用的对花旗制药公司以及相关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视频资料;5、原告销售经理刘xx于2012年11月13日所作的笔录1份;6、原告员工(假冒医生的身份)卜xx2012年11月7日、张xx2012年11月6日、何xx2012年11月6日所作的笔录各1份;7、原告要求参加会销活动的老年人填写的《美国花旗旅游申请调研表》样张,该表作为假冒医生“把脉”诊断的依据。该组证据证明原告针对老年消费者组织的名为免费旅游实为会销活动,在会销活动中,原告对花旗制药公司的企业形象恩、“花旗”系列保健品的功效进行虚假宣传,虚构所谓“死血”概念,演示“模拟实验”以及假冒中医“把脉”、诊断疾病方式推销花旗系列保健品。
第七组证据:1、原告关于花旗制药上海成立七周年庆典方案;2、原告月度会销计划;3、原告会销接车安排表;4、原告产品销售定货单的样张。该组证据证明原告通过会销活动形式,推销“花旗”系列保健品。
第八组证据:1、2013年4月3日,x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xx业(2013)680号;2、原告出纳王x工作电脑中提取的有关销售收入、费用汇总的电子数据;3、原告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4、原告法定代表人伍xx于2013年4月7日所作的笔录1份。该组证据证明原告销售“花旗”系列保健品的收入、成本及违法所得计算。
第九组证据:1、原告法定代表人伍xx于2013年3月11日所作的笔录1份;2、原告副总经理张xx于2013年3月11日所作的笔录1份;3、xx公司内部合作协议书、预支帐目及暂支单。该组证据证明原告违法经营利润的内部分配及使用情况。
第十组证据:1、原告法定代表人伍xx于2013年2月27日所作的笔录1份;2、原告副总经理张xx于2013年2月22日所作的笔录1份;3、原告2013年2月22日提交的《情况说明》;该组证据证明案发后原告向消费者退赔的相关情况。
第十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立案审批表、延期调查及再次延期调查的审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原告法定代表人伍xx2013年6月17日所作的关于放弃听证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没款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政务公开书签收单。该组证据证明相关的办案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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