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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318号 (2)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拆迁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闸北房管局作为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具有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主体资格。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证明了闸北房管局在收到市城投总公司、闸北土发中心的裁决申请后,向吴甲送达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等相关文书,并召集吴甲与市城投总公司、闸北土发中心进行调解,在调解未果后,闸北房管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房屋拆迁裁决,并向吴甲送达,执法程序合法。在房屋拆迁补偿协商过程中,市城投总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向吴甲户提供安置房源选择,符合《拆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被拆迁房屋经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且估价报告有效送达吴甲。裁决安置房屋系专项动迁安置房源,闸北房管局已将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单价及总价进行了公示,并向吴甲有效送达。闸北房管局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及拆迁基地政策裁决补偿安置吴甲房屋的价格、建筑面积均满足吴甲应得的补偿标准,也符合《拆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吴甲对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等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鉴定,故对吴甲的异议,不予采信。吴甲所称同居多年“老伴”,与吴甲无合法的婚姻登记证明,不符合拆迁安置人员的要求。吴甲的孙女吴乙于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后结婚,按照拆迁基地政策,其配偶也不属于拆迁安置人员,闸北房管局确认吴甲户托底保障对象为四人,并无不当。吴甲提出拆迁许可证每次延长需对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重新评估,缺乏法律依据。吴甲诉称闸北房管局程序违法,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其观点的相应证据。综上所述,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吴甲要求撤销闸北房管局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765号房屋拆迁裁决之诉讼请求。判决后,吴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吴甲上诉称:被上诉人不具有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职权。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估价错误,评估程序违法。裁决提供的安置房源价格高于基地拆迁方案的房源价格,被上诉人亦未向上诉人户提供过安置房屋分户评估报告。被上诉人提供的裁决调查笔录中见证人“王琬琰”的签名前后不一致。被上诉人所作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违法,应予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及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辩称:原审第三人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被上诉人在拆迁延长许可期限内依法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有权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是具有资质的房屋估价公司作出,真实有效。裁决安置房源系配套商品房,房源价格按照动迁安置房供应协议等文件确定,一房一价,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被上诉人提供的裁决调解调查笔录上的签名均系当事人本人所签,且王琬琰在一审中已明确相关签名均系本人所签。被上诉人所作房屋拆迁裁决合法有效,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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