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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326号 (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新昌润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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