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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328号 (2)
  上诉人陈某某、黄某某上诉称,从商品房的预售宣传到最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都应视为预售行为,恒驰公司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已经开始印发宣传册、邀请消费者参观样板房等各种预售行为,且宣传资料上没有标注预售许可的文号,备案的预售方案与实际销售方案不一致;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恒驰公司取得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但不能证明该证系合法核发。被上诉人对恒驰公司逃避验收而交付房屋的违法行为应随时发现随时查处,不应以已核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为由推卸查处职责;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被上诉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对房地产经营中虚假广告宣传违法行为的处理;上诉人于2012年6月4日向被上诉人提出行政查处申请,要求其对恒驰公司违法违规销售房屋行为进行查处,但被上诉人直至上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才作出答复,显然不符合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嘉定区房管局辩称,被上诉人已对上诉人提出的查处申请进行调查并作出答复。恒驰公司依法取得嘉定房管(2010)预字00XXXX0号《上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存在擅自销售房屋的行为;恒驰公司的新建住宅已通过验收,取得《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不存在违规交付的行为;恒驰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广告宣传的问题,不属于被上诉人查处的职责范围,已建议上诉人向其他有关部门反映。至于上诉人提出的恒驰公司交付的房屋有“破墙开门”的情况,被上诉人也已邀请上海市房屋检测中心进行实地察看,证实所敲墙体不属承重墙,故不予查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4日,陈某某、黄某某向被上诉人嘉定区房管局提出行政查处申请,申请事项为:对恒驰公司违法违规销售上海市嘉定区双单路1509弄“龙湖郦城”260号801室房屋行为予以查处。主要理由是:恒驰公司广告宣传的“买三房赠一房”存在虚假,即在相关房屋管理部门验收、批准交付前,所购三房与“赠送”的一间房屋是预先用墙隔离,事后,通过与买房人签订《委托改造协议》的形式,将墙壁打通进行改造,“赠送”面积并不包括在房屋产权登记所确认的建筑面积内;《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载明的嘉定房管(2010)预字00XXXX0号预售许可证并不存在,恒驰公司涉嫌在未取得销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房屋。因嘉定区房管局未对上诉人的申请作出处理,陈某某、黄某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上诉人在10日内对恒驰公司违法违规销售房屋的行为履行法定查处职责。2013年4月2日,被上诉人作出《关于陈某某、黄某某行政查处申请书的复函》,主要内容为:经查,嘉定房管(2010)预字0560号和嘉定房管(2010)预字440号预售许可证均真实存在,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可以从“网上房地产”查阅,恒驰公司不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房屋的行为。经审核,该项目符合交付使用许可要求。上诉人反映的恒驰公司存在夸大宣传,虚假销售的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范围,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原审诉讼中,陈某某、黄某某表示不服嘉定区房管局所作的复函,认为该答复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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