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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甲。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叶某某。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乙。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丙。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丁。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A。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B。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D。
  委托代理人王德杰,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百润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
  委托代理人瞿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原审第三人朱C。
  上诉人朱甲、叶某某、朱乙、朱丙、朱丁、朱A、朱B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行初字第1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某某(暨上诉人朱甲、朱乙的委托代理人)、朱丁、朱A、朱B(暨上诉人朱丙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朱D、王德杰,原审第三人上海百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瞿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朱C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百润公司于2006年9月8日取得沪黄房地拆许字(2006)第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对“黄浦华庭”建设项目的拆迁。本市车站支路XXX弄XXX号房屋属拆迁范围内,该房屋所有人为朱甲的父亲朱庆财、朱甲、朱甲的姐妹即朱丙、朱丁、朱A、朱B。因朱庆财于2000年12月8日报死亡,现该房屋由朱甲及其姐妹朱丙、朱丁、朱A、朱B、朱C继承共有。在拆迁过程中,百润公司经与朱甲等(户)协商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遂于2012年11月7日向黄浦房管局申请裁决。黄浦房管局于同月9日受理后,两次通知朱甲等(户)和百润公司进行裁决审理协调。朱甲等(户)没有参加审理协调会,黄浦房管局于同月16日至朱甲家中协调,朱甲等(户)仍未能与百润公司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黄浦房管局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黄房管拆(2012)326号房屋拆迁裁决,其中认定:本市车站支路XXX弄XXX号房屋系私房,房屋类型为旧里,部位底层,建筑面积18.90平方米。根据黄府发[2005]11号文规定,被拆居住房屋在本区属C类区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低补偿单价为人民币8,4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价格补贴系数为20%。经评估,朱甲等(户)所有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413元,高于黄府发(2005)11号文规定的最低补偿单价。根据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文、沪价商(2001)051号文、黄府发[2005]11号文、2006年7月1日颁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文及基地政策等有关规定,核定朱甲等(户)应得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为221,326.56元{[10,413×100%+(8,450×2-10,413)×20%]×18.90},基地补贴费20,000元,合计可得货币补偿款241,326.56元。朱甲等(户)在册户籍3人,即朱甲、叶某某、朱乙。核定安置该3人。安置本市六类地段产权房,可得建筑面积70平方米。另根据涉案动拆迁基地告居民书的有关规定,该户安置本市六类地段产权房,可得建筑面积93.75平方米。百润公司根据有利于朱甲等(户)利益原则,愿意按其拆迁安置标准对朱甲等(户)予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百润公司申请以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安置朱甲等(户)至本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关岳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建筑面积为109.37平方米,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350元,房屋总价为585,129.50元。百润公司同意免收上述房屋调换差价款83,567元[(109.37-93.75)×5,350]。黄浦房管局经审查,认为百润公司的上述安置方案符合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拆迁管理的规定,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十六条、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第十二条、沪价商(2001)051号文、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文第十条、告居民书等有关规定,裁决百润公司以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安置朱甲等(户)至本市关岳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屋内,并将现居住使用的本市车站支路XXX弄XXX号底层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交百润公司拆除;百润公司同意免收上述房屋调换差价款83,567元,另支付朱甲等(户)搬家补贴费500元、电话移装费140元、热水器移装费300元、空调移装费400元、有线电视移装费300元、宽带移装费90元,家用(独用)电表移装费按实结算。若强制搬迁的,不支付搬家费补贴。朱甲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黄浦房管局作出的黄房管拆(2012)326号房屋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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