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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3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石某某。
  委托代理人耿宏鸣,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俞某某。
  委托代理人薛进展,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欧瑞腾律所)因城市管理行政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静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欧瑞腾律所的委托代理人耿宏鸣,被上诉人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薛进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2年10月24日,崇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崇明城管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本市崇明县长兴镇凤东路、金滂路路口一电线杆上张贴了一张招租广告,内容为:“商铺招租可做餐饮面积:131平方米(送地下室70平方米)电话:1560XXXX703、1560XXXX708地址:长兴壹街区金滂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该局认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等调查。当日,该局执法人员拨打上述两个号码,要求使用人于同月25日至长兴镇凤滨路XXX号接受调查处理,因使用人逾期未前去接受处理,又于同月26日再次拨打上述两个号码,告知使用人将会作出停机处理。2012年11月14日,市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向上述两个号码发送内容为“崇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告知:你乱张贴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请你在48小时内至长兴镇凤滨路XXX号接受处理,逾期将暂停通信工具号码使用”等的短信通知,并于当日对上述内容进行网上公示。同年11月19日,崇明城管执法局作出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使用决定,并请市城管执法局代为通知电信部门,予以协助执行。同日,市城管执法局作出编号为沪城管执停字[2012]第(3102)号的协助执行暂停通信工具号码使用通知书,内容为:“上海联通公司:现查,1560XXXX703、1560XXXX708号码使用者违反了《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且逾期不接受处理……现通知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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