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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3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甲。
  委托代理人吉建明,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乙。
  委托代理人宓某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以上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吉祖祥,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盛某某。
  原审第三人陈丙。
  原审第三人邹某某。
  上诉人陈甲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吉建明,被上诉人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宓某某,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及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闸北土发中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吉祖祥,原审第三人盛某某、陈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本市北苏州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被拆房屋)为公房,租赁人记载为梅根宝,租赁部位为前楼、后楼、上前厢、二层阁、前楼阁、上前厢阁,居住面积合计为52.4平方米。其中二层阁的高度不足1.2米,其余2个阁楼高度高于1.2米低于1.7米。被拆房屋登记户籍为2户,在册人口4人,分别为陈甲一户,盛某某、陈丙、邹某某一户。2007年9月28日,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取得拆许字(2007)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对被拆房屋所在地块实施拆迁。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作出时,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已批准延长至2012年9月30日。2010年4月23日,闸北房管局批准拆迁实施单位变更为上海凯成动拆迁有限公司。拆迁中,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10年4月23日为估价时点对被拆房屋进行评估,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200元,该拆迁基地房屋评估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850元。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核定被拆房屋换算后建筑面积为80.70平方米。因陈丙曾于1988年12月享受福利分房,故核定安置人口为3人。根据2001年第111号令及基地公示的安置补偿方案,陈甲、盛某某户可得被拆房屋评估价1,174,992元、套型面积补贴267,750元、价格补贴432,148.50元、被拆面积奖161,400元,上述款项合计为2,036,290.50元或以面积标准调换安置六类地区房屋建筑面积161.40平方米。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因与陈甲、盛某某协商不成而向闸北房管局申请裁决,同时提供民乐路XXX弄XXX号XXX室一室二厅房屋(建筑面积66.93平方米,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504元,总价为502,243元)、高泾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一室一厅(建筑面积均为70.89平方米,评估单价分别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029元、11,248元,房屋价格分别为781,845元、797,370元)作裁决安置房,上述3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合计为208.71平方米,合计房屋总价为2,081,458元。闸北房管局于2012年8月24日受理后,向陈甲、盛某某送达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安置房屋估价分户报告3份及会议通知,并于2012年8月27日召集拆迁双方进行调解。因第一次会议未召集成功,故闸北房管局通知陈甲、盛某某于9月4日再次调解。陈甲、盛某某均出席了第二次调解会议,当日拆迁双方未达成协议,闸北房管局于同年9月6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627号房屋拆迁裁决并送达陈甲、盛某某。裁决内容为:1、被申请人陈甲(户)、盛某某(户)(含房屋同住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被拆房屋,迁至民乐路XXX弄XXX号XXX室、高泾路XXX弄XXX号XXX室、高泾路XXX弄XXX号XXX室;2、被申请人应在申请人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45,167.50元;3、申请人应根据沪价商[2002]010号文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支付有关家用设施移装费及未见证面积残值补贴等费用。陈甲不服申请复议,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维持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复议决定。陈甲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该房屋拆迁裁决。闸北房管局于2013年3月3日作出更正通知书,对裁决主文第一项第二行被拆房屋地址前遗漏“迁出”2个字进行了更正。同年3月15日,闸北房管局再次作出更正通知,对裁决书中表述的被拆房屋部位三层阁更正为二层阁。闸北房管局将上述2份更正通知送达陈甲、盛某某。陈甲不服上述裁决,起诉要求撤销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627号房屋拆迁裁决。原审另查明,1987年7月,陈安康以一家三口居住困难为由向单位申请分房。次年12月24日,上海钢铁研究所以陈安康、陈丙为配房人员分配长江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即通河四村XXX号XXX室)房屋。2009年9月,高泾路XXX弄XXX号XXX室、高泾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登记于上海凯成动拆迁有限公司名下。2013年2月,民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登记至闸北土发中心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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