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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380号 (2)
  上诉人郑某上诉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描述清晰,能够据以指向具体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被上诉人以时间段与文号不匹配就推卸公开信息的责任,被上诉人答复违法,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市房管局辩称:上诉人的申请不明确,文号和特征描述指向不同,上诉人两次通知其补正,根据其补正内容仍无法指向特定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上诉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无不当。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上诉人市房管局依法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职权。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因其申请内容不明确,通知上诉人予以补正,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其执法程序合法。被上诉人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某经补正后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描述仍不明确,无法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上诉人遂答复上诉人不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作出答复,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可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郑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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