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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行初字第15号
原告A。
被告甲单位。
原告A诉被告甲单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A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A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陆维溪
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
二○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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