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141号 (2)
被上诉人甲单位辩称,被拆公房使用面积22.1平方米,裁决一套三室户房屋,计建筑面积119.48平方米,不影响上诉人等居住。被上诉人曾主持上诉人与第三人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上诉人认为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并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第三人乙公司述称,被上诉人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甲单位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有权作出房屋拆迁裁决。被上诉人受理第三人乙公司裁决申请后,依法审查第三人提交的资料,所作的房屋拆迁裁决,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拆迁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送达受理通知书等并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不成后依法作出裁决并予以送达,行政程序合法。上诉人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被上诉人以《租用公房凭证》计户,并经基地人口核定小组核定A等四人为该户应安置人口,裁决予以安置一套三室户建筑面积为119.48平方米的房屋,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在裁决中分配其户应安置人口各自所得货币补偿款,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第三人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合法的房屋拆迁人,上诉人对房屋拆迁许可方面的异议可另寻合法途径解决,不能成为上诉人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的正当理由。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A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楠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