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单位
上诉人A因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答复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行初字第1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被上诉人甲单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6日,甲单位对A作出沪司鉴管答(2013)18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行政行为。甲单位对A2013年4月26日的来信中对乙单位作出的复医[2010]伤鉴字第911号司法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章的规定,开展受理、调查、核实等工作,就调查处理意见答复了A。甲单位在《答复书》中告知A伤病关系的鉴定时间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提出,由办案单位决定是否采信鉴定意见,司法行政机关无权对鉴定意见的是与非作出判断;关于鉴定所用材料的真伪问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果对鉴定所用的材料有异议,可向委托机关东台市人民法院提出;关于鉴定收费问题,甲单位经了解答复A本鉴定是办案机关委托的一个重新鉴定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为客观、公正地做好这次鉴定,该鉴定中心在征得委托机关同意的前提下,专门聘请了相关专家为这次鉴定提供了咨询意见。所以鉴定费是按照《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第十一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取。鉴于A未参加本鉴定听证,所以该鉴定中心认为本鉴定费可改按“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项目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甲单位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依法“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收取,并表示会将多收取的钱款退还给付款人;关于有关鉴定机构和人员是否处理的问题,根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至四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至三十条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甲单位依法履行了对有关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职责,但未发现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应当处罚的法定情形。甲单位在《答复书》中还告知了A不服上述处理意见的复议权、诉权及相应期限。A对甲单位作出的上述《答复书》行政行为不服,诉至法院。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