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黄浦行初字第249号 (2)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关于同意延长苏州河沿岸X号、X号街坊土地储备拆迁期限的批复》,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收件回执》、信封、送达回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证据、依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被告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责。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内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程序合法。被告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被告公开职责权限范围,遂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答复原告,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毕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訾莉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钱 方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