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行初字第81号 (2)
一、撤销被告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2月17日作出闸房管公开不存在(2013)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被告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毕JM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敏仙
代理审判员 赵 淳
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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