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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99号 (2)
  5、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因调解不成,被告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并送达原告户。
  6、拆许字(2007)第1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新梅太古城”项目第二期拆迁范围的详细地址、被告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6份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证通知,证明被拆房屋在第三人获准的拆迁范围内,被告在有效的拆迁许可期限内作出裁决。期间,曾因第三人未及时提出延长拆迁期限申请,被告曾对第三人作出处罚。
  7、关于同意变更“新梅太古城(二期)”基地动拆迁实施单位的通知,证明拆迁实施单位由上海申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闸北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以2011年6月5日为基地内被拆房屋及除配套商品房之外的安置房屋的估价基准日。
  8、被拆房屋租用公房凭证,证明被拆房屋性质为公房,承租人记载为原告,居住面积为19平方米。
  9、被拆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以下简称被拆房屋评估报告)及送达回证,证明被拆房屋于2011年6月5日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9623元,该评估报告已送达原告户。
  10、被拆房屋地址的户籍资料,证明被拆房屋地址登记的户籍为1户,在册人口为3人,故核定原告户安置人口为3人。
  11、拆迁实施单位与原告户的4份谈话笔录,证明拆迁方与原告户多次协商事宜均未果。
  12、拆迁实施单位开具给原告户的2份试看房屋回单,证明拆迁实施单位提供了两处安置房屋供原告户选择。
  13、沪房地奉字(2012)第xx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证明裁决安置房屋权利清晰,产权登记在拆迁实施单位名下。
  14、拆迁安置房屋估价报告单,证明裁决安置房屋于2011年6月5日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43元。
  15、新梅太古城二期项目基地房屋评估均价批复,证明被告核准被拆房屋所在基地房屋评估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012元。
  (二)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以下简称2006第61号文)、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沪房地资拆[2001]第673号文)、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及基地公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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