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行初字第99号 (6)
驳回原告盛A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3)第x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盛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霄云
代理审判员 叶 一
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金怡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