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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131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侯芳。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毓。
  委托代理人李道海。
  委托代理人韩明志。
  第三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会新。
  委托代理人杨怀成,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潘雅萍。
  委托代理人朱斌。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澄宇
代理审判员 单宇驰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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