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33号
原告上海某某餐具清洗消毒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美英。
委托代理人蔡建。
委托代理人秦甜甜。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庄品华。
委托代理人陈珏。
委托代理人王敬。
第三人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付润辉。
原告上海某某餐具清洗消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浦东人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同年6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因谭某某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黄美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珏、王敬,第三人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付润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浦东人保局于2013年2月22日对用人单位某某公司、伤亡人杨卫国作出浦人社认结(2012)字第11534号《工伤认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工伤认定),认定某某公司员工杨卫国于2012年7月7日,送消毒餐具期间,因搬运餐具与同事发生了争执,被同事推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7月11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被告浦东人保局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工伤认定申请表、杨卫国及谭某某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谭某某于2012年12月17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配偶杨卫国于2012年7月7日所受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2、浦劳人仲(2012)办字第10253号《调解书》,证明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某某公司确认其与杨卫国于2012年5月8日至同年7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3、谭某某向被告出具的事故说明,证明谭某某认为2012年7月7日杨卫国在为某某公司送货过程中因工作原因被同事杨守朝打伤头部致死;
4、死亡小结、病历记录、死亡证明、验伤通知书,证明杨卫国于2012年7月7日头部遭受外伤,经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7月11日死亡,死亡原因系重型颅脑外伤、脑干功能衰竭;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