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浦行初字第133号
  原告上海某某餐具清洗消毒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美英。
  委托代理人蔡建。
  委托代理人秦甜甜。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庄品华。
  委托代理人陈珏。
  委托代理人王敬。
  第三人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付润辉。
  原告上海某某餐具清洗消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浦东人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同年6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因谭某某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黄美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珏、王敬,第三人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付润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浦东人保局于2013年2月22日对用人单位某某公司、伤亡人杨卫国作出浦人社认结(2012)字第11534号《工伤认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工伤认定),认定某某公司员工杨卫国于2012年7月7日,送消毒餐具期间,因搬运餐具与同事发生了争执,被同事推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7月11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被告浦东人保局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工伤认定申请表、杨卫国及谭某某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谭某某于2012年12月17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配偶杨卫国于2012年7月7日所受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2、浦劳人仲(2012)办字第10253号《调解书》,证明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某某公司确认其与杨卫国于2012年5月8日至同年7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3、谭某某向被告出具的事故说明,证明谭某某认为2012年7月7日杨卫国在为某某公司送货过程中因工作原因被同事杨守朝打伤头部致死;
  4、死亡小结、病历记录、死亡证明、验伤通知书,证明杨卫国于2012年7月7日头部遭受外伤,经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7月11日死亡,死亡原因系重型颅脑外伤、脑干功能衰竭;
  5、授权委托书、律师证、档案机读材料、受理通知书、被诉工伤认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谭某某委托付润辉代为办理杨卫国工伤认定事宜,某某公司注册地在浦东新区,属于被告管辖范围,被告于2012年12月25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2013年2月22日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并于同年3月6日分别送达谭某某和某某公司;
  6、《关于提交杨卫国受伤书面情况的函》,证明被告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向杨卫国所在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
  7、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鉴定结论通知书、破案告知书,证明杨卫国的死亡鉴定结论为生前被杨守朝实施故意伤害使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所致;
  8、(2012)闸刑初字第104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2年7月7日2时许,杨守朝驾驶货运车与杨卫国一起向饭店送消毒餐具,因搬运餐具问题发生争执,杨卫国被杨守朝推倒受伤致死,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
  9、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对杨守朝的讯问笔录7份、对目击证人周龙、邱玉朗的询问笔录2份、提讯证及杨守朝的自我陈述,证明2012年7月7日杨守朝和杨卫国因搬运餐具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将杨卫国推倒在地,致其头部砸在街沿边缘遭受重伤,故杨卫国属于因工受伤;
  10、浦北调2012-4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杨卫国家属曾与某某公司就补偿问题进行过调解,由某某公司垫付了人民币28,000元用于支付死者医药费、丧葬费、抢救费等;
  11、被告对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美英的调查记录及其身份证明,证明杨卫国、杨守朝系某某公司员工,负责送货、搬运工作,杨卫国被安排与驾驶员杨守朝一起工作,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下午5点至第二天凌晨3、4点。2012年7月7日凌晨2时,黄美英接到杨守朝电话,被告知其与杨卫国外出送货期间打架,并致杨卫国重伤;
  12、被告对某某公司员工张东发的调查记录及其身份证明,证明杨卫国系某某公司搬运工,负责晚上送货,事发当日在送货过程中受伤;
  13、回复函,证明某某公司认为杨卫国与杨守朝打架属于个人行为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且杨卫国的打架行为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属于工伤认定中的排除情形;
  14、工作记录,证明被告工作人员无法与证人周龙取得联系,但通过电话向证人邱玉朗证实,事故当天其亲眼看到杨卫国受重伤倒地,神智不清;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条,《工伤认定办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12月20日修正)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作为被告的职权依据、执法程序依据以及法律适用。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