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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161号 (2)
  被告浦东建交委当庭陈述了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1、《拆迁条例》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证明其作出裁决职权依据充分;2、《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拆迁条例》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第十二条、沪价商(2001)51号、沪房地资拆(2002)40号、浦建局(2002)18号、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浦府(2008)39号、浦建委房(2008)51号文,证明裁决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张某某诉称,拆迁人某某公司申请裁决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中穗广场二期”建设项目批文,原告房屋所在的海洋新村不在其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拆迁人没有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动迁安置房源,拆迁人是以营利为目的商业拆迁,双方协商不成责任在于拆迁人,拆迁人系违法拆迁,其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该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无效的。被告在裁决过程中对拆迁许可的合法性不予审查,滥用裁量权,作出的被诉裁决认定事实不清,无法律依据,故诉请撤销被告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浦建委房裁[2013]024号房屋拆迁裁决。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浦建委房拆许字(2009)第004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存根,证明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时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2、沪浦管[2000]16号《关于“中穗广场”(暂定名)商品房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证明没有“中穗广场二期”项目;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沪浦规土更告〔2012〕013号),证明“中穗广场二期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政府信息不存在;4、浦规建〔2002〕169号《关于核发中穗广场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沪浦规地(2002)8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证明海洋新村不在其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5、海洋新村土地使用证附图,证明海洋新村的地号为歇浦街道242坊5丘;6、上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土地状况信息(房地产权证号:浦2003090105),证明土地坐落歇浦街道242街坊3/2丘;7、告居民书,证明没有注明发告居民书的日期;8、惠南镇、周浦镇安置房源,证明惠南镇3套房屋核准时间为2009年9月25日、周浦镇9套房屋核准时间在2010年5月20日以后;9、房屋拆迁裁决书;10、照片一组,证明拆迁人暴力拆迁。
  被告浦东建交委辩称,原告诉请的事实和理由系对拆迁许可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与本案被诉裁决无关。被告作出裁决职权依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某某公司述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律依据认为,拆迁许可证是依法裁决的前提和基础,被告未出示核发拆迁许可证的五项材料,拆迁人未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属违法拆迁,被告不应对原告户进行裁决;评估报告应以评估时间为评估时点;拆迁人制作的动迁安置谈话笔录不真实,部分内容原告未陈述过,原告未签字,系拆迁人闭门造车、捏造事实;拆迁人提供房源的价格是市场价,与货币补偿没有区别;被告在拆迁人申请裁决当日即向原告送达裁决受理通知等材料,说明被告对拆迁人的裁决申请未审查;原告参加了2013年4月11日的裁决审理会,当日要求阅看拆迁许可证原件,直至等到晚上未看到,在4月19日的协调会上拆迁人提供了拆迁许可证的原件,经原告核对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字样,被告未当场制作笔录,内容不真实,因拆迁不合法导致拆迁双方协商不成,责任不在原告;原告对被告的职权依据无异议,但对法律适用认为,对原告户拆迁补偿应当依照《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各项证据、职权依据、适用法律均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原件已交原告核对;证据2-6、10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7-9真实性无异议。第三人同意被告的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9日,第三人某某公司因“中穗广场二期”项目建设依法取得浦建委房拆许字(2009)第004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经批准,该拆迁基地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28日。第三人委托上海梁德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为该基地的拆迁实施单位。位于浦东新区海洋新村X号XXX室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该房屋在浦东新区三级地段A类区域(系国有土地),房屋类型新工房2,房屋结构混合1,根据《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记载,权利人为张某某,核定有证建筑面积为58.12平方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该处房屋内登记户籍人口有张某某、戴怀秀、张勇波。核定原告户房屋应得货币补偿安置款为1,516,292.68元,装修补偿款58,940元,并按规定支付给原告户搬家补助费和家用设施移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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