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浦行初字第162号 (2)
  被告浦东建交委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2、第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证据1-2证明第三人于2013年4月23日向被告提出裁决申请及申请人的身份情况;3、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户籍资料,证明原告户房屋权属及人口情况;4、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送达回单、房屋拆迁评估汇总表,证明原告户房屋的评估及送达情况;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动迁安置谈话记录、上岗证、身份证明,证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方案,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6、房屋拆迁许可证及附图、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房屋拆迁公告及照片、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批复、通知及公告,证明申请人系合法拆迁,原告户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7、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投票结果登记表,证明评估公司经投票选举产生,拆迁实施单位具有拆迁资格;8、告居民书、基地情况说明、增补安置房源批复、增补房源清单、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簿;9、估价报告单、裁决房看房单及送达回证、证明;以证据8、9证明裁决房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并已通知原告户看房;10、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送达回证、委托书、审理会签到、会议笔录、上门笔录、关于近期强迁裁决情况,证明裁决程序合法;11、房屋拆迁裁决书、领取裁决房钥匙通知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作出裁决后已送达原告户。
  被告浦东建交委当庭陈述了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1、《拆迁条例》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证明其作出裁决职权依据充分;2、《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拆迁条例》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第十二条、沪价商(2001)51号、沪房地资拆(2002)40号、浦建局(2002)18号文、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文、浦府(2008)39号文、浦建委房(2008)51号文以证明裁决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张某某诉称,拆迁人某某公司申请裁决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中穗广场二期”建设项目批文,原告房屋所在的海洋新村不在其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拆迁人没有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动迁安置房源,拆迁人是以营利为目的商业拆迁,双方协商不成责任在于拆迁人,拆迁人系违法拆迁,其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该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无效的。被告在裁决过程中对拆迁许可的合法性不予审查,滥用裁量权,作出的被诉裁决认定事实不清,无法律依据,故诉请撤销被告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的浦建委房裁[2013]030号房屋拆迁裁决。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