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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194号
原告傅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月宝。
委托代理人傅建国。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陆民。
委托代理人黄灵。
委托代理人潘文平。
原告傅某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要求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8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玉麟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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