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88号 (2)
根据庭审中原、被告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了原告原有的真实身份与其入境时持用的姓名为宣某某、出生地为贵州的第G36198XXX号的中国普通护照上显示的身份不一致,该中国普通护照为原告骗取取得,系无效出入境证件的事实。故被告出示的证据符合证据成立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必备要件,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虽原告对被告的证据5提出异议,但该询问笔录中原告陈述的内容与法庭审理中原告本人的当庭陈述基本一致,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质证意见不予采纳。至于原告对被告出示的第4、第7号证据所持的异议,本院则认为,证据4、证据7不但证明了被告所认定的原告在2013年1月20日入境期间同时拥有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及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两处身份户籍的事实,而且还证实了原告当时所拥有的这两个身份户籍与原告入境时所持护照上显示的身份户籍确不一致,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质证意见亦不予采纳。原告出示的两份证据同样客观真实,但不能证明其诉称意见的成立,事实证据证明,被告并未对原告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故本院就原告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不予采信。
依据本院依法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对部分事实的一致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原名宣素平,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红星街XXX号,身份证号3325221964070XXXXX。1999年原告在国内以宣素平身份办理护照。2000年7月,原告在“蛇头”带领下持146828841号中国普通护照经匈牙利、奥地利非法进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德国),期间,原告的上述中国护照被“蛇头”收走。为避免被遣返回国,也为使德国政府查不到原告当时的真实户籍身份,达到作为难民永久居留德国的目的,原告便在德国编造了姓名为“宣某某”出生地为“贵州”的假身份,并以此身份申领了德国难民护照和德国居留证。2007年原告想回国探亲,但因持有德国的难民护照而不能回国,为申请中国护照回国,并与其德国居留证上的姓名一致,人在德国的原告便托人在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户籍登记资料中,加入宣素平的曾用名为“宣某某”的内容。2009年上半年,又因上述相同的原因,已持有德国移民局准许其申请中国护照批准文件的原告,出钱托人在国内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建立了另一个户籍,该户籍的姓名直接显示为宣某某,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户籍地址为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XX号付XX号,身份证号:6103031964070XXXXX。同年12月,原告以该身份向我国驻德国大使馆申领了涉案的G36198XXX号中国普通护照,但为了与其德国居留证上显示的出生地一致,在申领护照时,原告特意将出生地改为贵州。2013年1月20日原告乘KL893号航班从德国经荷兰阿姆斯特丹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被告发现原告的真实身份与其持用的姓名为宣某某、出生地为贵州的第G3619XXXX号中国普通护照的信息不相符,被告经调查取证,认定原告所持用的该中国普通护照系骗取取得的无效出入境证件,被告遂根据《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于2013年1月20日对原告作出沪公境(检)缴字[2013]第P070005号收缴物品决定,对原告持用的G36198XXX号中国普通护照予以收缴。原告对该决定不服,于2013年3月1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提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经复议,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了沪总检公复决字[2013]1号行政复议决定,并于同年4月13日送达原告,复议决定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等方面均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仍不服,遂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还查明:2013年1月20日被告还对原告作出了沪公境(检)决字[2013]第P07001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于2013年1月20日持用本人照片、姓名为宣某某、出生地为贵州的第G36198XXX号中国普通护照从浦东国际机场口岸入境的行为,系持用无效出入境证件非法入境的违法行为。被告根据《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对该罚款处罚不服,已向本院另行提起(2013)浦行初字第116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归还其2,000元罚款。
本院另查明:2013年1月20日被告对原告违法行为实施查处时所作的询问笔录、《收缴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上,原告的签字姓名均为宣素平。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局宝平路派出所于2013年2月21日已将宣某某,身份证号:6103031964070XXXXX的违规户口予以注销。2013年3月原告向浙江省青田县公安局申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身份证,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宣某某。原告随诉状提供并由浙江省青田县公安局温溪镇派出所盖章确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上显示,原告姓名宣某某,曾用名宣素平,登记日期为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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