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行初字第57号 (3)
驳回原告张M、胡J、胡YH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M、胡J、胡YH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霄云
代理审判员 孙 迪
人民陪审员 吴妮娜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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