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行初字第65号 (6)
驳回原告翟QY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沪工商闸案处字[2012]第080201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翟QY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敏仙
代理审判员 孙 迪
人民陪审员 金 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莹青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