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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66号
  原告上海YM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饶某,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YM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M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2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8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于2013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YM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某工商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某工商局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沪工商闸案处字[2012]第080201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YM公司存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非法经营额及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较大,两项合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一、没收侵犯“H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HL多彩”地板及不合格地板共计3081包;二、罚款人民币共计782296.84元。被告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证据
  1、投诉书及附件;
  2、关于将上海YM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侵犯“H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交某分局查办的批复、关于上海YM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地板行为的情况汇报;
  3、立案审批表;
  4、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证据1-4证明案外人上海HL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L集团)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投诉原告等多家单位涉嫌侵权等行为,市工商局于2012年7月10日批复由被告查办该案,被告于同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该案经批准延长办案期限。
  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6、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7、听证笔录;
  8、原告在听证时提供的证据材料;
  证据5-8证明被告于2012年10月10日向原告送达听证告知书,原告于当日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辩,被告于10月17日向原告送达听证通知书,并于10月26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9、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送达原告。
  10、现场笔录(2012年7月10日)、照片;
  1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及财物清单;
  证据10-11证明被告于2012年7月10日对涉嫌侵权的地板予以扣押,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
  12、鉴定期间告知书、送达回证及财物清单,证明扣押的地板中有部分地板涉嫌质量不合格,被告抽取了其中部分地板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期间告知原告。
  13、委托保管书及财物清单,证明被告将扣押的地板委托HL集团进行保管。
  14、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及财物清单;
  15、延长扣押现场笔录(2012年8月8日);
  证据14-15证明因案件复杂,被告对扣押期限予以延长,并告知原告。
  16、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证明被告于2012年9月29日对实施扣押的财物予以解除,并告知原告;
  17、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8、原告与案外人上海HL多彩装潢总汇签订的总经销协议书以及委任书;
  证据17-18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19、张LL的询问笔录(2012年7月10日);
  20、王ZJ的询问笔录(2份)(2012年7月17日、2012年8月15日);
  21、吴D的询问笔录(2012年7月10日、2012年7月13日、2012年8月27日);
  证据19-21证明被告向有关人员调查涉案情况,并将地板质量的抽检结果告知原告。
  22、抽样取证记录、抽样取证照片;
  23、委托鉴定书及送达回证;
  24、检验报告;
  证据22-24证明抽检的23批次地板中的20批次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其余批次质量合格。
  25、HL集团出具的鉴定书,证明原告生产的地板既非HL集团生产,也未经HL集团授权生产。
  26、原告销售HL多彩地板统计表及定货单,证明原告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及金额。
  27、原告在被告调查中提供的HL多彩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委托加工合同;
  证据26-27证明原告在2006-2008年间曾任“HL”地板的代加工商,且原告通过王ZJ与上海HL多彩装潢总汇签订了总经销协议书和委任书,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吴D实际经营上海HL多彩装潢总汇。2008年之后,原告以HL多彩装潢总汇的名义提交了“HL多彩”商标注册申请书。原告在明知“HL”商标存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销量的情况下,恶意注册与“HL”近似的“HL多彩”商标,以增加自己生产的“HL多彩”地板的销量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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